隨著網絡的發達,非法獲取他人虛擬財產的案件不斷增加。但是,對這類行為如何處理,刑法理論上存在不同觀點,司法實踐中存在不同判決。例如,有的判決將竊取Q幣、游戲點卡等虛擬財產的行為認定為盜竊罪。上海刑事案件律師為您講解一下相關的具體問題。
有的判決則否認了盜竊罪的成立,而將其認定為計算機犯罪(主要是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罪與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
問題是,對于非法獲取他人虛擬財產的行為,僅以計算機犯罪論處是否存在局限性?如若存在局限性,對這類行為以財產犯罪論處,是否具有合理性?如果具有合理性,又應當如何確定財產犯罪的數額?本文對以上幾個問題發表淺見,以求教于同仁。
在司法實踐中,非法獲取他人虛擬財產的行為被視為計算機犯罪,一般以虛擬財產的數額無法計算為由,否認財產罪的成立。如2008年6月至2009年8月17日,被告周某利用Pcshare電腦病毒進入他人電腦遠程控制他人電腦,竊取“面對面365”網絡游戲游戲幣。
通過網絡銷售實現利潤7萬元以上。案發后,周某退還了2萬多元贓款,公安機關追回了4700元贓款。一審法院以盜竊罪判處周某11年有期徒刑,并處罰金1萬元(以下簡稱周某案件)。周永康上訴后,二審法院終審判決指出,“上訴人周永康利用非法輸入他人計算機的特洛伊木馬程序遠程控制他人計算機,盜取他人計算機中存儲的網絡游戲金幣”,并因該游戲幣作為虛擬財產無法準確估價。
而現有證據不能確定周某違法所得的數額,原判決認定周某構成盜竊罪的行為不合格,導致量刑不當。周某盜竊網絡游戲金幣屬于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累計犯罪200多起,情節嚴重,構成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罪
理論界也有一些學者可以認為,“侵犯虛擬財產必然要通過進行修改計算機技術信息服務系統的數據我們才能更好完成,在其發展造成影響嚴重后果的情況下,應該被認定為破壞計算機相關信息安全系統罪,從而既避免了虛擬財產法律屬性的爭議,也能很好地體現罪責刑相適應原則。”
然而,上述終審判決的理由和學者的觀點難以確立。第一,周案終審判決雖然肯定了游戲金幣是虛擬財產,但以其價值(財產數額)無法準確計算為由否定該行為的盜竊性質,顯然不合邏輯。
誠然,量變會引起質變。但是,一方面,在刑法上,量變引起質變只能限定在進行一定影響范圍。例如,普通盜竊罪的成立以數額較大為要件,假定數額存在較大的起點為2000元,那么,行為人僅盜竊1000余元時,還不能夠成立盜竊罪,只是一種違反《治安風險管理處罰法》的行為。
一旦數額沒有達到2000元,該行為問題就由我們一般企業違法經營行為方式轉變為刑法上的犯罪活動行為,這可謂量變引起質變。然而,在行為能力構成盜竊罪的前提下,量變不會直接引起質變。例如,盜竊2000元是盜竊罪,盜竊2000萬元同時也是盜竊罪。
另一重要方面,在行為主義性質研究屬于自己盜竊時,無法及時準確分析計算量不能真正成為不可否認質的理由。例如,在甲盜竊了乙的金錢,但甲和乙都不能準確數據說明數額時,無論如何也不可能否認甲的行為是否屬于盜竊性質。這是學生因為通過刑法所規定的構成形式要件以及具有不同類型性,符合公司構成要件的行為就屬于這個特定產品類型的行為,其性質不可能都是由于數額難以提高計算就發生變化改變。
雖然刑法對盜竊罪規定了“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三個量刑規則,但這并不意味著司法機關在任何情況下都必須查明行為人所盜財物的具體數額。也就是說,在盜竊數額無法準確評估的情況下,只要有證據證明達到了數額較大、巨大或者特別巨大的標準,即使無法確定具體數額,也可以據此定罪量刑。
上海刑事案件律師認為,比如,可以確定行為人盜竊數額不低于5000元的,即使不能確定具體數額,也應當按照“數額較大”定罪量刑。同樣,如果能夠認定行為人盜竊的數額不能低于60萬元,即使不能查清具體數額,也應當以“數額特別巨大”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