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論是未成年人還是老年人,在實踐中都有可能殺人。未成年人殺人怎么辦?那么對于相關情況你了解多少呢?接下來和上海奉賢刑事律師一起看看吧。
不滿14周歲以上的人,不管企業實施進行何種方法危害人類社會的行為,都不負刑事法律責任。已滿十六周歲以下的人認為犯罪,應當負刑事風險責任。因不滿16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他的家長工作或者其他監護人加以管教,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
年滿14周歲未滿16周歲,犯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致重傷或者死亡罪、強奸、搶劫、販毒罪、縱火、爆炸、中毒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已經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人犯罪的,量刑時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第九條已滿十六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實施盜竊行為未超過三次,盜竊數額雖已達到“數額較大”標準,但案發后能如實供述全部盜竊事實并積極退贓,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
(一)系又聾又啞的人或者盲人;
(二)在共同盜竊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或者被脅迫;
(三)具有其他輕微情節的。
已滿十六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盜竊未遂或者中止的,可不認為是犯罪。
已滿十六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盜竊自己家庭或者近親屬財物,或者盜竊其他親屬財物但其他親屬要求不予追究的,可不按犯罪處理。
第十條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盜竊、詐騙、搶奪他人財物,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當場使用暴力,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或者故意殺人的,應當分別以故意傷害罪或者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
已滿十六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盜竊、詐騙、搶奪罪,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而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條的規定定罪處罰;情節輕微的,可不以搶劫罪定罪處罰。
第十二條行為人在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前后均實施了犯罪行為,只能依法追究其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后實施的犯罪行為的刑事責任。
行為人在年滿十八周歲前后實施了不同種犯罪行為,對其年滿十八周歲以前實施的犯罪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行為人在年滿十八周歲前后實施了同種犯罪行為,在量刑時應當考慮對年滿十八周歲以前實施的犯罪,適當給予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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