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經過
被告人佘澤杰,男,1989年11月2日出生于山東省上海市虹口區,漢族,中專文化,個體,戶籍所在地山東省上海市虹口區,現住山東省上海市虹口區。2019年7月27日因涉嫌犯強制猥褻罪被青島市公安局黃島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7日被逮捕。上海市虹口區人民檢察院以青黃島檢一部刑訴[2019]685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佘澤杰犯強制猥褻罪,于2019年11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2019年11月12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因涉及個人隱私,不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虹口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黃治華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佘澤杰及辯護人劉蟶、李金鳳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一審請求情況
上海市虹口區人民檢察院指控,2019年7月23日凌晨至上午8時許,在上海市虹口區九方海悅華庭,被告人佘澤杰因懷疑情人富文婉(女,29歲)與其他男子有染,為發泄情緒,遂使用衣服架朝富文婉身上、臀部等處實施毆打,后又翻找到富文婉從網上買的避孕套、自慰器等物品,佘澤杰又逼迫富文婉用自慰器進行自慰,為其表演觀看并用手機拍下視頻。經法醫鑒定,富文婉傷情構成輕傷二級。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佘澤杰以暴力、脅迫方法強制猥褻他人,其行為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條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強制猥褻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佘澤杰自愿認罪認罰,現已達成賠償諒解,可以從寬處理,建議對其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以下。公訴機關當庭提交了書證、勘驗檢查筆錄、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被告人供述、鑒定意見等證據予以證實。
被告人佘澤杰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一審答辯情況
辯護人提出的辯護意見是:1、被告人對被害人進行賠償并取得被害人諒解;2、本案系起因于被告人與被害人之間的情感糾紛,區別于普通的強制猥褻案件;3、被告人對受害人先行實施傷害行為系事出有因,主觀過錯相對較輕;4、被告人認罪態度良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5、被告人系初犯、偶犯,無犯罪前科,主觀惡性較輕。建議對其判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適用緩刑。
本院查明
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與公訴機關的指控一致。2019年10月21日佘澤杰親屬代其賠償被害人富文婉,富文婉對佘澤杰的行為表示諒解。另查明,2019年7月25日10時許,公安機關接被害人富文婉報警后,展開調查。后民警依法將佘澤杰傳喚至靈海邊防派出所接受調查,經詢問,其對毆打及強制猥褻富文婉的犯罪事實供認不諱。
本院認為,被告人佘澤杰以暴力、脅迫方法強制猥褻婦女,其行為構成強制猥褻罪。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性及適用法律準確,其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關于辯護人所提的本案系起因于被告人與被害人之間的情感糾紛,區別于普通的強制猥褻案件,被告人對受害人先行實施傷害行為系事出有因,主觀過錯相對較輕,主觀惡性較輕以及建議適用緩刑的辯護意見,經查,被告人佘澤杰所供述的事出有因均未被查證屬實,佘澤杰明知被害人身體情況,采用暴力毆打方式強制猥褻被害人,并致被害人輕傷二級的后果,其主觀惡性及社會危害性均較大,辯護人的上述辯護意見均不成立,本院均不予采納。關于辯護人所提的被告人對被害人進行賠償并取得被害人諒解,認罪態度良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初犯、偶犯,無犯罪前科的辯護意見,經查均屬實,本院均予以采納。
被告人佘澤杰到案后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且自愿認罪認罰,可依法對其從輕處罰;其系初犯,賠償并取得被害人諒解,本院在量刑時酌情予以考慮。根據被告人佘澤杰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及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四十五條、第四十七條之規定,判決如下:被告人佘澤杰犯強制猥褻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7月27日起至2020年10月26日止。)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山東省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