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安全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規定,故意阻礙國家安全機關依法 執行國家安全工作任務,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造成嚴重后果的 比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七條的規定處罰;情節較輕的,由國家安全機關 處十五日以下拘留。今天中國靜安刑事律師可以帶來一個主題是關于:妨礙公務罪刑法條文,希望能通過幫助大家!
一、妨礙公務罪相關法規如下
1、第二百七十七條以暴力、威脅手段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款。以暴力、威脅等手段妨礙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依法履行職責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在自然災害和突發事件中,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故意阻礙我們國家經濟安全管理機關、公安機關依法執行國家安全教育工作學習任務,未使用網絡暴力、威脅分析方法,造成嚴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2、第一百五十七條以暴力、威脅的方式抵制走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的規定,犯走私和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的罪。 依照數罪并罰的規定處罰。第二百四十二條以暴力、威脅手段阻撓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營救受賄婦女、兒童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的規定定罪處罰。阻撓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聚眾解救被收買的婦女、兒童的,對首要分子,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其他參與者使用暴力、威脅方法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二、現行有效的刑法規范
1、關于依法懲處妨礙物價檢查人員執行公務的違法犯罪活動的通知[國家計劃委員會、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1994年5月21日,計價檢(1994)600號]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物價局(委員會)、人民檢察院、公安廳(局)今年3月國務院發出了《關于開展全國物價大檢查的通知》,這是從“抓住機遇,深化改革,擴大開放,促進發展,保持穩定”大局出發所采取的一項重要舉措。各地物價部門為此做了大量工作。但是,最近一個時期,圍攻、毆打執行公務的物價檢查人員的惡性事件時有發生,給物價檢查人員執行公務造成嚴重威脅,直接妨礙了物價大檢查工作的正常進行,社會影響很壞。為認真貫徹國務院的通知精神,保證物價大檢查工作的順利進行,依法懲處以暴力手段妨礙物價檢查人員執行公務的違法犯罪活動,特作如下通知:
(1)提高認識,依法打擊妨礙物價檢查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違法犯罪活動。各級物價部門和公安、檢察機關要從維護社會穩定,保障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高度,充分認識物價檢查工作的重要性。對傷害物價檢查人員和以暴力、威脅手段妨礙物價檢查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案件,在發現一件,查處一件,堅決依法處理,以確保物價檢查人員的人身安全,保證物價檢查工作的順利進行。
(2)各地物價部門要與當地公安、檢察機關加強配合,密切協作,建立情況通報制度。各級公安、檢察機關要嚴格執法,依法辦案。對妨礙物價檢查人員依法執行公務,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案件,公安機關要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罰;對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物價檢查人員依法執行公務構成犯罪的案件,只要基本事實清楚,基本證據確鑿,公安機關要及時移送審查批捕、移送審查起訴,檢查機關要及時批捕、起訴,依法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責任。
各地物價部門和公安、檢察機關要結合辦案加強宣傳教育工作,廣泛宣傳國家各項物價政策法規和《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刑法》等法律法規,增強公民的法制觀念和守法意識。要教育經營者自覺遵守國家各項物價政策法規,守法經營,主動接受物價檢查人員的檢查。各級物價檢查機構要加強對物價檢查人員的法制教育,提高執法水平,堅決依法辦事。以上就是靜安刑事律師為您講解妨礙公務罪刑法條文的整體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如果您有類似的法律問題,還請靜安刑事律師為您做一對一的講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