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是指違反國家信用卡管理法規,在信用卡的發行、使用等過程中,妨害國家對信用卡的管理活動,破壞信用卡管理秩序的行為。 請看嘉定區刑事律師整理的相關法律知識,希望對您有幫助。
一、《最高國民檢察院、公安部對于公安構造統領的刑事案件備案追訴規范的規定(二)》(2010年5月7日)(節錄)
第三十條[妨礙信用卡治理案(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條之一第一款)]妨礙信用卡治理,涉嫌以下情況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明知是捏造的信用卡而持有、運輸的;
(二)明知是捏造的空缺信用卡而持有、運輸,數目累計在十張以上的;
(三)非法持有別人信用卡,數目累計在五張以上的;
(四)應用虛偽的身份證明騙領信用卡的;
(五)發售、購置、為別人供應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的。
違抗別人意愿,應用其住民身份證、軍官證、士兵證、港澳住民來往本地通行證、臺灣住民交游大陸通行證、護照等身份證實申領信用卡的,或許使用偽造、變造的身份申領信用卡的,應當認定為“使用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信用卡”。
第三十一條[盜取、收購、非法供應信用卡信息案(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盜取、收購或許非法供應別人信用卡信息材料,足以捏造可舉行交易的信用卡,足以使他人以信用卡持卡人名義進行交易,涉及信用卡一張以上的,應予立案。
二、《最高國民法院、最高國民檢察院對于辦理妨礙信用卡治理刑事案件黑體使用法令多少問題的解釋》(2009年12月16日起施行法釋[2009] 19號)節錄
第二條明知是捏造的空缺信用卡而持有、運輸10張以上不滿100張的,應該認之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條之一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數目較大”;非法持有別人信用卡5張以上不滿50張的,應該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規之的“數目較大”。
有以下情況之一的,應該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條之一第一款規定的數量巨大.
(一)明知是捏造的信用卡而持有、運輸10張以上的;
(二)明知是捏造的空缺信用卡而持有、運輸100張以上的;
(三)非法持有別人信用卡50張以上的;
(四)應用虛偽的身份證實騙領信用卡10張以上的;
(五)發售、購置、為別人供應捏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10張以上的。
違抗別人意愿,應用其住民身份證、軍官證、士兵證、港澳住民來往本地通行證、臺灣住民交游大陸通行證、護照等身份證實申領信用卡的,或許應用捏造、變造的身份證明申領信用卡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條之一第一款第(三)項規定的“使用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信用卡”。
第八條單元犯本說明第一條、第七條規定的犯法的,定罪量刑標準依照各該條的既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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