鐘某系某村一名農民子弟,高中畢業后沒能考上心儀的大學,便準備去外地打工。因為缺少相關的社會經驗,來這里的第一天就被騙光了所有的錢。鐘某認為社會中人喪失了人性的基本道德觀,遂對社會產生了憎恨之情,決心報仇。次日晚上,鐘某搭上一輛出租車,想搶劫“的哥”的錢財和車輛,當車行駛到某地的某個偏僻處,鐘某掏出一把準備好的水果刀逼向任某頸部,威脅要將其帶回車內及全部財物。在此之前,任某曾遇到過類似情況,處理得當,經驗豐富。看到鐘某操外地口音,動作生疏,想到他是初次犯,有救的余地,便勸了起來。鐘某出于良心放下刀,將自己的遭遇和任某訴說,任某出于同情,給了鐘某200元,并勸其好好做人,不要做些壞事。當鐘某拿著水果刀走到路邊時,交警發現遂上前盎間,鐘某老老實實地把剛才的事情講了出來,交警把他帶到附近派出所投案自首。經法庭審理認為,鐘某構成搶劫罪的犯罪行為中止,認罪態度良好,可以免予處罰。
那么,什么是犯罪中止?為什么與未遂相比會造成不同的判決結果?兩者有什么根本差異? 下面上海律師幫助您一起來解析。
律師解析犯罪中止,根據《刑法》的規定,是指在犯罪過程中,自動放棄犯罪或者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發生的一種現實狀態。根據法律對它的定義可以認為,犯罪分子的主觀意志對于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的區分起到了決定性的作用。
為什么對兩者予以區別對待?關鍵在于,犯罪中止在很大程度上取決于犯罪分子對犯罪行為是主動放棄的。犯罪分子有良好的認罪態度和對法律的社會認同,迫于法律的威懾和自己良心的譴責而放棄了自己的犯罪行為,法律認為這類人具有可以重新塑造的空間,于是給予他們改過自新的機會。
本案中,鐘某被“的哥”勸說而動惻隱之心,在客觀上他仍然具有完成犯罪行為的可能因此可以認為他是主觀上放棄了犯罪行為的,構成搶劫罪(犯罪中止)。由于并未造成任何損害鐘某應當免除處罰。值得注意的是,《刑法》中的免除處罰是“免刑不免罪”,即犯罪事實已經存在,刑罰免除并不意味著鐘某沒有犯搶劫罪。
案宗索引:刑法》第二十四條。在犯罪過程中,自動放棄犯罪或者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發生的是犯罪中止。對于中止犯,沒有造成損害的,應當免除處罰;造成損害的,應當減輕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