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重首飾丟失,上海貴重首飾丟失案律師,上海盜竊案律師,上海知名刑事辯護律師
一、各級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及其所屬價格認證中心和各級公安機關應當密切配合、相互協作,共同做好涉案物價格鑒定工作。
二、公安機關在涉案物價格鑒定中應當做好如下幾項工作:
(一)對于價格不明或者價格難以確定的涉案物需要價格鑒定的,應當委托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所屬的價格認證中心進行價格鑒定。
對于珍貴文物,珍貴、瀕危動物及其制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毒品,淫穢物品,槍支、彈藥等不以價格數額作為辦理案件處理標準的,不需要進行價格鑒定。
(二)在委托價格鑒定前,收集整理和審查認定涉案物及相關證據材料。
涉案物已滅失或尚未查獲的,或涉案物的實物形態(使用價值)在作案過程中被破壞的,可根據被害人陳述、證人證言、有效憑證以及違法犯罪嫌疑人的供述等情況,認定涉案物在價格鑒定基準日案發前的狀態。
對貴重金屬等首飾物品在作案過程中被破壞,而破案后只繳回其中一部分,其它部分缺失而又沒有發票等書證證明的,可參考所繳獲的殘缺物品的特征、被害人陳述的物品特征、被害人體征和其他證據材料,推算缺失部分的長度、重量等情況,并在《廣東省涉案物價格鑒定委托書》(以下簡稱《委托書》)中注明。
(三)規范填寫《委托書》,按屬地管理原則委托當地同級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設立的價格認證中心進行價格鑒定。
本轄區未設立價格認證中心的,委托上一級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設立的價格認證中心進行價格鑒定。
同一涉案物不得同時委托兩家或兩家以上價格鑒定機構進行價格鑒定。
一、偵查階段:
在偵查階段,羈押分拘留和逮捕兩種形式,其中拘留又分為公安機關偵查案件和檢察機關自偵案件兩種情況。
(一)拘留:
公安機關偵查案件:羈押期限為十四日。這十四日包括: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捕。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至四日。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逮捕的期限為七日。
但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法律規定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檢察機關自偵案件:羈押期限為十七日。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十四日以內作出決定。在特殊情況下,決定逮捕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三日。
(二)逮捕:
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
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一個月。
對于以下四類案件:(1)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復雜案件;(2)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3)流竄作案的重大復雜案件;(4)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復雜案件,在期限屆滿時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級人民檢察院批準或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
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此期限屆滿仍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級人民檢察院批準或決定,還可再延長二個月。
對于因為特殊原因,在較長時間內不宜交付審判的特別重大復雜的案件,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五條規定,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報請全國人大常委會批準延期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