靜安刑事律師:開設賭場罪的共犯認定法律咨詢,什么會成為開設賭場罪的共犯?
開設賭場罪的共犯問題是司法實踐中十分棘手的執法難點。在司法實踐中,除一般參賭人員外,賭場工作人員大致可劃分為以下三類:
一是上文所稱賭場的組織者、經營者,俗稱賭場老板或拼股老板、股東:
二是賭博從業人員,包括負責發牌坐莊的人員。負責為賭場抽頭的人員,負責望風看場的人員,以及聯系、提供賭博場所、工具,兌換籌碼,接送賭客等各類人員:
三是后勤服務人員,包括端茶送水、打掃衛生、看管車輛等人員。
靜安刑事律師:對于第一類人員,作為賭場的開設者、賭博活動的組織者,其行為均構成了開設賭場犯罪,認定為共犯一般沒有爭議。
對于第三類人員,由于其并未對賭場的開設或賭博活動起到直接幫助作用,且往往獲得的是較低的固定工資,因此,一般不作為開設賭場的共犯認定。
但對于第二類人員,是否亦認定其為開設賭場罪的共犯,在實際辦案中頗有爭議。主要有以下三種觀點:
靜安刑事律師:第一種意見認為不構成犯罪。理由是開設賭場勢必要雇用一些工作人員,但立法本意并不是要追究所有賭場工作人員的刑事責任,一般只追究開設賭場的老板就夠了。
賭場雇用人員的行為只是一般違法行為,并不構成犯罪,可以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二種意見認為,受雇傭的人員如果領取高額回報或參與賭場分成的,才可以認定為共犯。參照《意見》第3條關于共犯的認定,對于受雇參與賭場經營管理且領取高額固定工資或參與賭場分成的,認定為開設賭場的共犯。
高額工資或參與分成說明了受雇人員的參與性和積極性,體現了其主觀故意和客觀行為的刑罰當罰性。
第三種意見認為應當構成開設賭場罪。理由是賭場雇用人員明知賭場老板開設賭場,為追求非法利益而實施直接幫助行為,其名義上是從賭場老板那里獲得“工資”,但實際來源無疑是開設賭場的非法獲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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