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冒注冊商標罪,是指違反國家商標管理法規,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情節嚴重的行為。具體內容和上海刑事拘留律師一起來看看吧。
[1] 《最高國民檢察院、公安部對于公安構造統領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
第六十九條 [假冒注冊商標案(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條)]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應用與其注冊商標溝通的牌號,涉嫌以下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非法謀劃數額在五萬元以上或許違法所得數額在三萬元以上的;
(二)假冒兩種以上注冊商標,非法謀劃數額在三萬元以上或許違法所得數額在二萬元以上的;
(三)其余情節嚴重的情形。
[2] 《最高國民法院、最高國民檢察院對于辦理侵占常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應用與其注冊商標溝通的牌號,擁有以下情況之一的,屬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條規定的“情節嚴重”,應當以假冒注冊商標罪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一)非法謀劃數額在五萬元以上或許違法所得數額在三萬元以上的;
(二)假冒兩種以上注冊商標,非法謀劃數額在三萬元以上或許違法所得數額在二萬元以上的;
(三)其余情節嚴重的情形。
擁有以下情況之一的,屬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條規定的“情節分外嚴重”,應該以假冒注冊商標罪判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一)非法謀劃數額在二十五萬元以上或許違法所得數額在十五萬元以上的;
(二)假冒兩種以上注冊商標,非法謀劃數額在十五萬元以上或許違法所得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
(三)其余情節分外嚴重的情形。
第八條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條規定的“溝通的牌號”,是指與被假冒的注冊商標完整溝通,或許與被假冒的注冊商標在視覺上基本無差別、足以對公眾產生誤導的商標。
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條規定的“應用”,是指將注冊商標或許假冒的注冊商標用于商品、商品包裝或許容器以及產物仿單、商品生意業務文書,或者將注冊商標或者假冒的注冊商標用于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商業活動等行為。
第十二條本說明所稱“非法謀劃數額”,是指行動人在實行侵占知識產權行動過程當中,創造、貯存、運輸、販賣侵權產物的代價。已販賣的侵權產物的代價,按照實際銷售的價格計算。制造、儲存、運輸和未銷售的侵權產品的價值,按照標價或者已經查清的侵權產品的實際銷售平均價格計算。侵權產品沒有標價或者無法查清其實際銷售價格的,按照被侵權產品的市場中間價格計算。
屢次實行侵占知識產權行動,未經行政處理或者刑事處罰的,非法經營數額、違法所得數額或者銷售金額累計計算。
本說明第三條所規定的“件”,是目標有完整商標圖樣的一份標識。
第十三條 實行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條規定的假冒注冊商標犯法,又販賣該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構成犯罪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條的規定,以假冒注冊商標罪定罪處罰。
實行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條規定的假冒注冊商標犯法,又販賣明知是他人的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構成犯罪的,應當實行數罪并罰。
第十六條明知別人實行侵占知識產權犯法,而為其供應存款、資金、賬號、發票、證實、許可證件,或許供應生產、經營場所或者運輸、儲存、代理進出口等便利條件、幫助的,以侵犯知識產權犯罪的共犯論處。
第十七條 曩昔宣布的無關侵占知識產權犯罪的司法解釋,與本解釋相抵觸的,自本解釋施行后不再適用。
并非只有制造者、生產者才會構成假冒注冊商標罪,對該商品進行銷售者、“使用”者也會構成該罪。如果您對此還有不清楚的地方,建議您及時咨詢上海刑事拘留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