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上海刑事律師直系量刑建議對量刑裁判的影響,認罪認罰案件中的量刑建議是控辯雙方協商后達成的合意,是控辯雙方的共識,具有司法公信力,法院應在一定限度和范圍內受其拘束,具體表現在三個方面。
一是法院一般應當采納量刑建議。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01條規定,在認罪認罰案件中,除法定情形外,法院應當采納檢察機關提出的量刑建議。對于法院不采納量刑建議的例外情形,法律也規定得十分明確,如被告人不構成犯罪或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
被告人違背意愿認罪認罰以及被告人反悔否認指控的犯罪事實。上海刑事律師說這些情形其實都是認罪認罰案件適用的前提條件,與量刑建議并無直接或實質關聯。應當說,認罪認罰案件中的量刑建議對法院的量刑裁判具有一定拘束力。
二是法院須對量刑建議保有適度容錯性。
從前述規定看,只有法院經審理認為量刑建議明顯不當的,才可以建議檢察院調整量刑建議。如果作反向解釋,即使量刑建議有些許偏差,沒有明顯不當,法院也應采納。
之所以如此,還是因為量刑建議是控辯雙方合意的體現,作為國家公權力機關的檢察院的承諾應當具有公信力,符合司法誠信原則的要求。所以,量刑建議如只有小誤差,法院也應當保持一定的寬容度和容錯性。
三是法院對明顯不當的量刑建議改判時須接受程序性約束。
從第201條第2款來看,即使量刑建議明顯不當,法院也應先建議檢察機關調整量刑建議,如果檢察機關不調整量刑建議或者量刑建議調整后仍然明顯不當的,法院才能依法作出裁判。這體現了量刑建議對法院在量刑裁判上的程序性約束。
總之,上海刑事案件律師在認罪認罰案件中,檢察機關提出的量刑建議對法院的量刑裁判已產生了實質拘束力,這是以往檢法關系中不曾出現的。但法院仍然是量刑裁判的“一錘定音”者,擁有量刑決定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