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有不少人打著投資的名義,向社會公眾吸收資金。但大多數情況都是違法的,甚至可能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在法律上如何認定行為人是否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同時非法集資刑事案件中都有不少受害人的資金,司法機關在辦理這類案件時涉案的財物如何處置接下來就由寶山刑事律師為您講解如何認定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資金如何處置的相關法律知識,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一、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如何判刑
1、第二十八條 [非法吸收社會公眾對于存款案(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非法吸收利用公眾存款產品或者可以變相吸收以及公眾存款,擾亂中國金融市場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個人非法吸收、變相吸收20萬元以上的公共存款,或者單位非法吸收、變相吸收100萬元以上的公共存款;個人非法或者變相吸收公共存款30筆以上,單位非法或者變相吸收公共存款150筆以上的;個人信息非法吸收能力或者變相吸收社會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企業直接影響經濟發展損失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學生直接導致經濟環境損失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造成環境惡劣社會發展影響的;其他嚴重擾亂金融秩序的情形。
二、常見的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情形
1、第一條違反我們國家經濟金融企業管理相關法律制度規定,向社會發展公眾(包括工作單位和個人)吸收大量資金的行為,同時需要具備下列四個基本條件的,除刑法另有規定的以外,應當認定為我國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規定的“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準或以合法經營的方式吸收資金;通過媒體、推介會、傳單、手機短信等方式向社會公開;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或者股權的形式償還本息或者支付回報;吸收公眾資金,即不明確的社會對象資金。未經向社會公示,在親友或者單位內部針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不屬于非法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
2、第二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符合本解釋第一條第一款規定條件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定,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定罪處罰:不具備銷售房地產真實內容或者以銷售房地產為主要目的,通過返還銷售資金、售后租賃、合同回購、出售房地產份額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通過轉讓林權、保護林權非法吸收資金的;以代種植(養殖)、租種植(養殖)、聯合進行種植(養殖)等方式以及非法企業吸收大量資金的;以商品回購、委托銷售或其他不真實銷售商品或提供服務內容的方式非法吸收資金;沒有發行股票、債券的真實內容,以虛假轉讓股權或者出售虛擬債券的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不掌握募集資金的真實內容,利用境外資金或者銷售虛構的資金非法吸收資金;不具有銷售網絡保險的真實信息內容,以假冒保險企業公司、偽造保險單據等方式進行非法吸收大量資金的;以投資方式非法吸收資金;以委托理財方式非法吸收資金;利用民間協會社會等組織非法吸收資金的;
三、其他非法吸收資金的行為
1、第三條非法吸收能力或者可以變相吸收社會公眾存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全面依法追究刑事法律責任:個人非法吸收、變相吸收公眾存款20萬元以上,或者單位非法吸收、變相吸收公眾存款100萬元以上的;個人信息非法吸收能力或者變相吸收社會公眾存款管理對象30人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知識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服務對象150人以上的;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上,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0萬元以上的;造成惡劣社會發展影響企業或者通過其他嚴重后果的。
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巨大嚴重情形的個人非法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100萬元以上,單位非法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500萬元以上的;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100人以上作為公共保管物的,或者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500人以上作為公共保管物的;個人信息非法吸收能力或者變相吸收社會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企業直接影響經濟發展損失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學生直接導致經濟環境損失數額在150萬元以上的;造成特別惡劣社會發展影響企業或者通過其他特別嚴重后果的。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社會公眾的存款,應當以行為人吸收的全部資金為基礎計算。 案發前返還的數額,可以作為量刑情節。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主要用于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能夠及時清理的,可以免除刑事處罰; 情節明顯輕微的,不得視為犯罪。以上就是寶山刑事律師為您講解如何認定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資金如何處置的整體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如果您有類似的法律問題,還請寶山刑事律師為您做一對一的講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