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某某學生使用網絡虛假的戶籍管理信息,向公安機關申領了真實的居民身份證。對于我們這種社會行為方式是否具有屬于我國刑法進行規定的偽造居民身份證的行為,有不同的認識。作為自己辯護刑事律師,如果做無罪辯護,就需要更加準確解釋“偽造”行為,至于這種方法通過提高公安機關為了獲取身份證的行為能力是否應該屬于偽造,就需要上海崇明刑事律師結合國家相關的其他部門法來分析。
一、案情簡介
被告唐,男,1980年4月14日出生,2014年2月7日因涉嫌此案被捕。
檢察機關指控,被告人唐某某隱瞞真實身份,使用其身份證(15263119870629 -)名為某(男,18歲,內蒙古自治區人)在上海市朝陽區某駕校學習駕駛。后被告人唐某某被抓獲歸案。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唐某某偽造、使用居民身份證,其行為已構成偽造居民身份證罪。
法院經審理需要查明,2012年4月至6月間,被告人唐某某通過使用自己本人的照片和其妻兄王占某(男,歿年18歲,內蒙古民族自治區人)的戶籍管理信息向王占某戶籍家庭所在地的公安行政機關進行申辦二代居民身份證(身份信用證號碼:15263119870629 - - - - -)1張,后又可以使用該身份證在上海市上海朝陽區某駕校合作學習模式駕駛、申領駕駛證。被告人唐某某于2014年2月7日被抓獲歸案。
二、本案的證據包括
(1)證人王某某的證言可以證明:我是唐某某的愛人,唐某某有一張電子身份證是用我哥王占某的身份進行信息辦的,照片是唐某某學生本人。我哥18歲時死了,戶口沒銷,唐某某讓我拿他自己的照片或者冒用我哥的信息技術給他辦個身份證,我就和他一起工作拿著一個家里的戶口本去原籍農村派出所主要辦了。唐某某公司好像用假身份證住過店。
(2)見證人合照的證詞和常住人口信息表證明我是王占的母親,沒有找到我家的戶籍簿,里面有我是戶主,我的長子王占謀和女兒王。 王占謀死了,但他的戶口沒有被取消。 我的戶籍簿是我女兒王用的。 常住人口信息表上的照片是我的女婿“小唐”,戶名是王占謀,戶名是水母。
(3)證人張忠謀的證詞證明: 我是內蒙古一個村的村主任,王占某是我們村的人,他的母親是他,他的妹妹是王某。
(4)證人潘曉某(民警)的證言可以證明:王占某這個經濟身份證是到某旗戶政服務大廳進行辦理的,這個人的數據是某旗戶政管理大廳工作傳給我的,我只負責將數據信息打包后上傳至公安廳制證中心,我不需要通過核實換領人員的相貌與戶籍制度系統內照片以及是否具有一致,換領人本人自己也無須到我單位。
(5)特洛伊作證,我于2012年4月5日為王展某登記的男子辦理了第二代身份證的更換。 我不認識這個人,我記不清我是如何為他們辦理身份證的。 辦理二代身份證時,需要核對申請人的面部與戶籍制度中的照片是否一致。 我們也主要通過眼睛檢查照片。 由于沒有專門的人臉識別系統,因此也可能發生錯誤。
(6)證人白萬謀的證詞和身份證明: 2002年至2013年,我是一名駕校教練。王占謀是我的學生。他在2012年7月來到駕校學習。我帶他去計時大廳報快速班,他只在考試前三天去過駕校幾次,我總共見過王戰四次,所以我能看出來他是個老司機,他會開車,而且他比那個年紀的時候成熟多了。白萬某認出唐某就是學生王占某的車。
(7)證人徐某的證言可以證明:2012年,我的一個中國朋友宋國某說他有個侄子叫王占某,該人要學車讓我幫忙進行報名。王占某把身份證和3張照片以及給了我,因為王占某是外地城市戶口,學車需要有上海的暫住證,后我就找朋友一起幫忙給王占某辦了暫住證并幫他在某駕校已經找了一些教練。
(8)公安機關獲得的居民人口信息證明,王湛居民人口信息上的圖片是被告唐希姆斯;從公安網站獲得的居民人口信息證明,王湛某的圖片是自己的,王湛某的身份信息是1987年6月29日出生的。 身份證號碼15263119870629-地址是內蒙古自治區的一個團隊。
(9)扣押程序清單、身份證1張及居民提供身份證進行檢驗分析報告可以證明,從王某某處起獲扣押電子身份證1張,該身份證姓名為王占某,基本實現信息為王占某的身份管理信息,照片為唐某某,經檢驗該居民個人身份證制證材料系真實。
(10)機動車駕駛證申請表、機動車駕駛人考試成績單及機動車管理局簽發的證件。 被告唐以王占謀的名義,以身份證申請駕駛執照。 因申請人王展某(證件號碼:15263119870629)未及時參加考試,公安機關未向其頒發駕駛執照。
(11)到案措施經過研究證明,2014年2月7日12時許,民警在成都市發展將被不可告人唐某某進行抓獲歸案。
(12)被告唐先生在法庭上承認,他利用自己的照片和妻子哥哥王先生的戶籍信息向公安機關申請并使用第二代身份證。
法院認為,刑法第二百八十條第三款規定的偽造居民身份證罪中的“偽造”,是指無權制作、發放或者簽發居民身份證的人偽造居民身份證。在本案中,被告人唐某利用王占某的身份信息向公安機關申請身份證,并以偽造證件為借口獲取和使用身份證,其行為符合《居民身份證法》第十七條的規定,屬于行政處罰的范疇。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
本案中,唐某某學生使用網絡虛假的戶籍管理信息,向公安機關申領了真實的居民身份證。對于我們這種社會行為方式是否具有屬于我國刑法進行規定的偽造居民身份證的行為,有不同的認識。作為自己辯護刑事律師,如果做無罪辯護,就需要更加準確解釋“偽造”行為,至于這種方法通過提高公安機關為了獲取身份證的行為能力是否應該屬于偽造,就需要教師結合國家相關的其他部門法來分析。《居民文化身份證法》對于一些涉及中國居民身份證的違法問題行為區分了兩種情形,其一是偽造、變造居民身份證的行為,構成犯罪。其二是騙領居民身份的行為,按照要求行政人員違法會計處理。如果沒有一個良好行為被認定為騙領行為,則不再屬于偽造行為。本案中,唐某某通過各種欺騙技術手段,獲取公安機關頒發的居民身份證,屬于騙領行為,不再重要構成偽造居民身份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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