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帶民事訴訟是刑事訴訟中的一項首要軌制。劃定附帶民事訴訟軌制,在刑事訴訟過程當中,在解決被告人刑事義務的同時,一并解決被害人物資喪失的補償題目,有利于勤儉訴訟資本,便于訴訟介入人列入訴訟;有利于無效保護被害方的合法權益,及時彌補被害方因犯罪行為造成的物質損失;有利于有效化解社會矛盾,切實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實現“案結事了”。接下來就由虹口刑事律師為您講解新刑事訴訟法實施后對的刑事起訴書附帶民事訴訟做了哪些修改的相關法律知識,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一、此次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修改有什么變化
1、修改后的刑訴法第七章附帶民事訴訟部分的條文,由原來的兩條擴充為4條,主要表現在“三個增加”上。即:被害人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或者人民檢察院可以申請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審理附帶民事訴訟案件,可以進行調解,或者根據物質損失情況作出判決、裁定。
2、最高人民法院《對于審理人身侵害補償案件合用法令多少題目的刑事訴訟法法律說明》(2004年5月1日,法釋[2003]20號)執行后,關于附帶民事訴訟應否參照合用該刑事訴訟法法律說明,馬上殞命賠償金、殘疾賠償金也歸入附帶民事訴訟的補償局限,開端涌現分歧意識。由此致使實踐中附帶民事訴訟補償規范不一,判賠數額虛高,空判現象普遍,纏訟鬧訪突出,嚴重影響了社會矛盾化解,損害了法律的權威和司法的統一。幾年來,最高人民法院曾多次研究,希望能通過制定司法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或者其他規范性文件等方式解決附帶民事訴訟的有關問題,但因各方意見分歧較大,沒有實現。
二、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賠償范圍有哪些
1、此處的“物質損失”不包括犯罪分子非法占有、處置被害人財產而使其遭受的物質損失。根據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范圍問題的規定》(下稱《規定》),“物質損失”是指因人身權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的物質損失或者財物被犯罪分子毀壞而遭受的物質損失。被害人因犯罪行為遭受的物質損失,是指被害人因犯罪行為已經遭受的實際損失和必然遭受的損失。而在盜竊、詐騙等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的侵財型犯罪中,被害人因犯罪分子非法占有、處置被害人財產而遭受的物質損失只能依照刑法第64條規定予以追繳或責令退賠,而不能通過附帶民事訴訟直接獲得賠償。
2、此處的“物質損失”不包括精神損害賠償金。根據《規定》對于被害人因犯罪行為遭受精神損失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新刑事訴訟法第99條仍采用了“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物質損失”的表述方式,沒有將精神損害賠償金納入其中。
3、此處的“物質損失”不包括死亡賠償金或死亡補償費。死亡賠償金、死亡補償費的產生有其特殊性,早在1991年國務院頒布的《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36條就規定損害賠償的項目包括死亡補償費。但根據 《規定》和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死亡賠償金屬于精神損害撫慰金,不能納入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賠償范圍。
在這次刑事訴訟法修正過程當中,最高人民法院始終高度存眷附帶民事訴訟軌制的美滿題目,屢次向立法構造提出修法倡議。終究,立法構造駁回倡議,對附帶民事訴訟軌制作了三點美滿:增加了被害人殞命或許喪失行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規定;增加了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或者人民檢察院可以申請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的規定;增加了人民法院對附帶民事訴訟可以進行調解或者根據物質損失情況作出判決、裁定的規定。以上就是虹口刑事律師為您講解新刑事訴訟法實施后對的刑事起訴書附帶民事訴訟做了哪些修改的整體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如果您有類似的法律問題,還請虹口刑事律師為您做一對一的講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