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信用卡在當前的普及,隨之而來的詐騙活動等也越來越多,那么信用卡詐騙的數額達到多少就可以立案呢?量刑標準又是多少呢?以下就是虹口刑事律師為您整理的關于最新信用卡詐騙罪量刑標準的相關內容,想要了解更多關于什么是信用卡詐騙罪的知識,跟著虹口刑事律師一起看看吧。
《刑法》 第一百九十六條(信用卡詐騙罪)
有以下情況之一,進行信用卡欺騙舉止,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許拘役,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如下罰金:數額偉大或許有其余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如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如下罰金;數額分外偉大或許有其他特別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哥者沒收財產:
(一)應用捏造的信用卡,或許使用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的:
(二) 應用取消的信用卡的:
(三)盜用別人信用卡的:
(四)惡意透支的。
前款所稱惡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用無為目標,跨越規定限額或許規定期限透支,并且經發卡銀行催收后仍不歸還的行為。
偷竊信用卡并應用的,按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相關規定1]全國人大會議常委會關于
天下國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依據法律實踐中遇到的情形,討論了刑法規定的“信用卡”的含義問題,解釋如下:
刑法規定的“信用卡”,是指由貿易銀行或許其余金融機構刊行的擁有花費支付、信用貸款、轉賬結算、存取現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電子支付卡。
[相關規定2]《最高國民法院、最高國民檢察院對于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五條應用捏造的信用卡、以虛偽的身份證實騙領的信用卡、取消的信用卡或許冒用別人信用卡,進行信用卡欺騙舉止,數額在5000元以上不滿5萬元的,應該認定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在5萬元以上不滿50萬元的,應該認之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數額偉大”;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應該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數額分外偉大”。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所稱“冒用別人信用卡”,包孕如下情況:
(一)使得別人信用卡并應用的;
(二)騙取別人信用卡并應用的;
(三)盜取、收購、騙取或許以其他非法體式格局獲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資料,并通過互茨網、通訊終端等使用的;
(四)其余冒用別人信用卡的情形。
第六條持卡人以非法占用無為目標,跨越規定限額或許規定克日透支,并且經發卡長行兩次催收后跨越3個月仍不歸還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惡意愛支”。
有如下情況之一的,應該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的“以非法占有為目的”:
(一)明知沒有還款才能而少量透支,無奈歸還的;
(二)任意浪費透支的資金,無法歸還的;
(三)透支后竄匿、轉變聯絡方式,逃避銀行催收的;
(四)抽逃、轉移資金,藏匿財富,逃避還款的;
(五)應用透支的資金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
(六)其余非法占領資金,拒不歸還的行為。
惡意透支,數額在1萬元以上不滿10萬元的,應該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在10萬元以上不滿100萬元的,應該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數額偉大”;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應該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數額分外偉大”。
惡意透支的數額,是指在第一款規定的條件下持卡人拒不償還的數額或許還沒有償還的數額。不包括復利、滯納金、手續費等發卡銀行收取的費用。
惡意透支應該追查刑事義務,但在公安構造備案后人民法院訊斷宣布前已歸還全數透支款息的,能夠從輕處罰,情節輕微的,可以免除處罰。惡意透支數額較大,在公安機關立案前已償還全部透支款息,情節顯著輕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
[相關規定3]《最高國民檢察院、公安部對于公安構造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
第五十四條[信用卡詐騙案(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進行信用卡欺騙舉止,涉嫌以下情況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應用捏造的信用卡,或許使用以虛偽的身份證實騙領的信用卡,或許應用作廢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進行詐騙活動,數額在五千元以上的;
(二)惡意透支,數額在一萬元以上的。
本條規定的“惡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用無為目標,跨越規定限額或許規定期限透支,并且經發卡銀行兩次催收后超過三個月仍不歸還的。
惡意透支,數額在一萬元以上不滿十萬元的,在公安構造備案前已歸還全數透支款息,情節顯著細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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