濫用職權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超越職權,違法決定、處理其無權決定、處理的事項,或者違反規定處理公務,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濫用職權和玩忽職守罪的法律規定有哪些??關于這個問題,虹口刑事律師整理了相關資料,將在下文中為您解答。
一、《中華民族人民民主共和國國家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濫用行政職權罪、玩忽職守罪)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給公共財產或者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法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因國家工作人員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本法的規定執行。
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依法查處盜竊、搶劫機動車案件的規定
公安、工商行政管理人員或者其他國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致使被盜汽車入戶、過戶并經核實的,給予行政處分;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的規定處罰。
三、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鎮財政所所長是否適用于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批復。
對于屬行政執法事業建設單位的鎮財政所中按國家安全機關在編干部進行管理的工作研究人員,在履行政府通過行政公務活動中,濫用職權或玩忽職守構成犯罪的,應以國家審計機關以及工作相關人員論。
四、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合同制警察是否可以構成玩忽職守罪主體的批復。
根據我國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合同制民警在依法進行執行公務期間,屬其他企業依照相關法律可以從事公務的人員,應以一個國家行政機關對于工作研究人員論。對合同制民警在依法嚴格執行公務服務活動中的玩忽職守行為,符合中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規定的玩忽職守罪構成經濟條件的,依法以玩忽職守罪追究刑事責任。
五、《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中國企業文化事業單位的公安機構在機構發展改革教學過程中其工作研究人員能否構成瀆職侵權犯罪主體存在問題的批復》
企業文化事業建設單位的公安管理機構在機構進行改革發展過程中雖尚未列入公安機關建制,其工作研究人員在行使偵查職責時,實施瀆職侵權問題行為的,可以通過成為瀆職侵權犯罪的主體。
不及物動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影響突發傳染病等災害防控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五條在突發傳染病和其他災害防治工作中,負責組織、協調、指揮、災情調查、控制、醫療救治、信息傳遞、交通運輸、物資保障等工作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的規定,以濫用職權罪或者玩忽職守罪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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