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質證規則是刑事訴訟制度體系中的重要規則,完善刑事質證規則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實、保障當事人質證權利;有利于解決質證虛化、形式化,深入推進庭審實質化改革;有利于完善刑事證據制度。但司法實踐中,由于刑訴法和相關司法解釋關于質證規則的規定過于原則,為提高實務操作性、提升訴訟指導價值,亟須厘清完善刑事質證規則思路。很多朋友對刑事辯護質證意見應當通過結合示證方式質證還有就是很多社會問題和疑惑,那么對于相關法律法規你了解多少呢?快來和上海靜安刑事律師一起看看吧。
目前,刑事辯護律師能否在審判前看到檢察官的全部證據材料,取決于檢察官移交的主要證據的份數。 檢察官移交全部證據材料的,在審判前,刑事辯護律師和刑事辯護律師可以看到全部證據材料,可以仔細分析證據,為質證做好充分準備;檢察官僅移交部分證據的,刑事辯護律師不能分析檢察官未提前移交的證據。 在庭審中只能對證據進行質證。
在出示證據時,有的公訴人對證據內容進行概括,不宣讀證據全文。在這種情況下,刑事辯護律師要注意公訴人的總結是否準確、全面。公訴人的總結不全面、不準確的,刑事辯護律師應當在質證前指出,必要時請公訴人宣讀。如果有利于被告人的證據內容比較關鍵,刑事辯護律師可以在質證前宣讀,然后發表質證意見。質證的時候,心中要有個目標。刑事辯護律師在放“靶子”之前,應該讓公訴人出示“靶子”。
構建質證規則應注意不同證據之間存在的共性和個性。若將證據分為書面證據和言詞證據兩大類分別規定質證規則,則僅注意到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被告人供述和辯解、鑒定意見之間的共性,而忽略了他們相互間的個性,同時也割裂了言詞證據和實物證據的共性。事實上,無論是言詞證據還是實物證據,證據調查的核心對象都是人,即使實物證據的調查,也要通過詢問物證的收集人、保管人等來辨別真偽,故書面證據調查和實物證據調查在某種程度上存在共性,出于立法經濟原則,宜將此共性總結提煉出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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