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如公司財政調用公司資金,準備報案。挪用公款多少能舉報?那么對于相關情況你了解多少呢?接下來和上海嘉定刑事律師一起看看吧。
調用公款涉嫌以下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l.調用公款歸小我私家應用,數額在5000元至1萬元以上,進行非法活動的;
2.調用公款數額在二萬元至3萬元以上,歸小我私家進行營利活動 的;
3.調用公款歸小我私家應用,數額在衛萬元至3萬元以上,跨越3 個月未還的。 各省級國民檢察院能夠依據當地實踐情形,在上述數額幅度內,肯定本地區施行的詳細數額規范,并報最高國民檢察院立案。“調用公款歸小我私家應用”,既包孕調用者自己應用,也包括給他人使用。多次挪用公款不還的,挪用公款數額累計計算;多次挪用公款并以后次挪用的公款歸還前次挪用的公款,挪用公款數額以案發時未還的數額認定。 挪用公款給其他個人使用的案件,使用人與挪用人共謀,指使或者參與策劃取得挪用款的,對使用人以挪用公款罪的共犯追究刑事責任。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執行〈關于懲治貪污罪賄賂罪的補充規定〉若干問題的解答》、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挪用公款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和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 (高檢發釋字〔1999〕2號),在處理挪用公款罪時應當注意以下幾點:
1.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構成挪用公款罪。“未還”是指案發前(被司法機關、主管部門或者有關單位發現前)未還。如果挪用公款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后在案發前已全部歸還本息的,可不認為是犯罪,由主管部門按政務處理。
2.挪用公款數額較大,歸個人進行營利活動的,構成挪用公款罪,不受三個月的時間和是否歸還的限制。
3.挪用公款歸個人進行走私、賭博等非法活動的,構成挪用公款罪,不受上述“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限制。
4.挪用公款給他人使用,不知道使用人用公款進行營利活動或者用于非法進行營利活動或者用于非法活動,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構成挪用公款罪;明知使用人用于營利活動或者非法活動的,應當認定為挪用人挪用公款進行營利活動或者非法活動。
5.挪用公款存入銀行、用于集資、購買股票、國債等,屬于挪用公款進行營利活動。
6.有關挪用公款罪案中的“非法活動”,既包括犯罪活動,也包括其他違法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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