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避商檢罪是指違反進出口商品檢驗法的規定,逃避商品檢驗,將必須經商檢機構檢驗的進口商品未報經檢驗而擅自銷售、使用,或者將必須經商檢機構檢驗的出門商品未報經檢驗合格而擅自出口,情節嚴重的行為。那么,逃避商檢罪量刑標準又是怎樣的呢?詳細內容請和閔行區刑事律師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第二百三十條(逃避商檢罪)
違背進出口商品檢討法的規定,逃避商品檢討,將必須經商檢機構檢討的出口商品未報經檢討而私自販賣、使用,或者將必須經商檢機構檢驗的出口商品未報經檢驗合格而擅自出口,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相干規定1] 《中華國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討法》(2002年4月28日第九屆天下國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集會修正)(節錄)
第三條商檢機構和經國家商檢部分許可的檢討機構,依法對進出口商品實行檢討。
第五條參加目次的進出口商品,由商檢機構實行檢驗。
前款規定的出口商品未經檢討的,禁絕販賣、使用;前款規定的出口商品未經檢驗合格的,不準出口。
本條第一款規定的進出口商品,此中吻合國度規定的免予檢討條件的,由收貨人或者發貨人申請,經國家商檢部門審查批準,可以免予檢驗。
第六條 必須實行的進出口商品檢討,是指肯定參加目次的進出口商品是否符合國家技術規范的強制性要求的合格評定活動。
及格評定程序包括:抽樣、檢討和查抄;評估、驗證和合格保證;注冊、認可和批準以及各項的組合。
第七條參加目次的進出口商品,根據國度手藝標準的逼迫性要求舉行檢討;尚未制定國家技術規范的強制性要求的,應當依法及時制定,未制定之前,可以參照國家商檢部門指定的國外有關標準進行檢驗。
第三十三條違背本法規定,將必須經商檢機構檢討的出口商品未報經檢討而私自販賣或許應用的,或許將必須經商檢機構檢討的出口商品未報經檢驗合格而擅自出口的,由商檢機構沒收違法所得,并處貨值金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三條本法規定必須經商檢機構檢討的出口商品之外的出口商品的收貨人,發明出口商品質量不合格或者殘損短缺,需要由商檢機構出證索賠的,應當向商檢機構申請檢驗出證。
[相干規定2] 《中華國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討法實行條例》 (2005年8月10日國務院令第447號頒布)(節錄)
第四十五條私自販賣、應用未報檢或許未經檢討的屬于法定檢討的出口商品,或許私自販賣、應用應該申請進口驗證而未申請的進口商品的,由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沒收違法所得,并處商品貨值金額5%以上20%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六條私自進口未報檢或許未經檢討的屬于法定檢討的進口商品,或許私自進口應該請求出口驗證而未申請的出口商品的,由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沒收違法所得,并處商品貨值金額5%以上20%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相干規定3] 《最高國民檢察院、公安部對于公安構造統領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 (2010年5月7日)(節錄)
第八十三條[逃避商檢案(刑法第二百三十條)]違背進出口商品檢討法的規定,逃避商品檢討,將必須經商檢機構檢討的出口商品未報經檢討而私自販賣、使用,或者將必須經商檢機構檢驗的出口商品未報經檢驗合格而擅自出口,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給國家、單位或許個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二)逃避商檢的進出口貨色貨值金額在三百萬元以上的;
(三)致使病疫風行、災害事故的;
(四)屢次逃避商檢的;
(五)惹起國際經濟商業膠葛,緊張影響國家對外貿易關系,或者嚴重損害國家聲譽的;
(六)其余情節嚴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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