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社會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經濟增長的同時假冒偽劣商品也越來越多,其中包括了煙草,對此不少人會提出這樣一個問題,就是有關生產、銷售偽劣煙草要怎么處理?接下來就由浦東刑事律師為您講解生產銷售假冒偽劣煙草產品的相關法律問題,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一、生產偽劣煙草尚未銷售人員行為定罪量刑問題
1、根據刑法第一百四十條的規定,生產、銷售額在五萬元以上的假冒偽劣煙草制品,構成生產、銷售假冒偽劣煙草制品罪。
2、根據有關規定,銷售額是指生產者、銷售者售后假冒煙草制度的百分比和所有應繳的違法所得。尚未銷售假冒偽劣煙草制品,商品價值超過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條規定銷售額三倍(一百五十二元)的,以生產、銷售假冒偽劣煙草制品罪(未遂)定罪處罰。貨物價值按照非法生產和銷售的假冒偽劣產品的標價計算,沒有標價的,按照同類合格產品的中間市場價格計算。貨物價值難以確定的,根據1997年4月22日國家計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聯合發布的扣押、追繳、沒收計價物品管理辦法的規定,委托指定的計價機構確定。
3、尚未銷售偽劣煙草制品,貨值金額達到十五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的,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不滿二百萬元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條規定的量刑檔次定罪處罰。偽劣煙草制品的銷售收入金額產生不滿五萬元,但與尚未進行銷售的偽劣煙草制品的貨值金額合計可以達到一個十五萬元通過以上的,以生產、銷售管理偽劣產品罪(未遂)定罪處罰。生產假冒偽劣煙草制品未售出,不能計算其數量,以生產、銷售假冒偽劣煙草制品罪(未遂)定罪處罰,生產銷售偽劣煙用煙絲進行數量在1000公斤以上的,生產假冒偽劣煙葉1500公斤以上的。
二、企業非法進行生產銷售煙草專用機械定罪處罰問題
1、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條規定,非法生產、組裝、銷售煙草專用機械行為,生產、銷售假冒偽劣產品罪,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關于企業銷售人員明知是假冒煙用注冊一個商標的煙草制品管理行為中的“明知”問題。
2、根據《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條的規定,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卷煙的煙草制品,銷售數額較大的,構成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明知”,是指知道或應當能夠知道。有下列規定情形十分之一的,可以認定為明知以明顯低于市場價格的價格購買,以明顯低于市場價的價格銷售。
3.銷售假冒煙用注冊企業商標的煙草制品被發現后轉移、銷毀物證或者發展提供一個虛假信息證明、虛假財務情況的;
三、煙草制品非法經營的法律適用問題
1、未經煙草專賣管理行政文化主管財務部門進行許可,無生產經營許可證、批發許可證、零售業務許可證,而生產、批發、零售煙草制品,具有研究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我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1)個人違法營業金額5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金額1萬元以上;
(2)單位違法經營金額超過五百元或者違法所得超過十萬元的;
(3)曾因非法經營煙草制品和違法經營受到兩次以上行政處罰,違法經營金額超過2萬元的;
四、關于共犯問題
1、知道自己或者企業應當可以知道他人實施本《紀要》第一條至第三條規定的犯罪問題行為,仍實施下列行為方式之一的,應認定為共犯,依法追究刑事法律責任:直接參與生產、銷售假冒偽劣煙草制品、銷售假冒煙草注冊商標的煙草制品,或者直接參與并在煙草制品非法經營中發揮重要作用的;提供一個房屋、場地、設備、車輛、貸款、資金、賬號、發票、證明、技術等設施,條件,用于進行幫助企業生產、銷售、儲存、運輸以及假冒偽劣煙草化學制品、非法公司經營發展煙草及其制品的。
五、假冒偽劣煙草制品運輸
1、在上述人員中,舉報他人犯罪經核實或者提供重要線索的,有立功行為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有重大立功行為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國家政府機關管理工作進行人員可以參與企業實施本《紀要》第一條至第三條規定的犯罪行為的處罰問題。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審理生產、銷售假冒偽劣商品刑事案件具體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參與本摘要第一條至第三條規定的犯罪行為的,從重處罰。行為人的犯罪行為同時構成生產、銷售假冒偽劣產品罪、銷售假冒注冊商標商品罪或者合法經營罪的,依照從重處罰的規定定罪處罰。關于窩藏、轉移非法制造、銷售煙草制品行為的定罪和處罰問題明知窩藏、轉移非法生產、銷售的煙草制品的,依照刑法第312條的規定,以窩藏、轉移贓物罪定罪處罰。以上就是浦東刑事律師為您講解生產銷售假冒偽劣煙草產品的整體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如果您有類似的法律問題,還請浦東刑事律師為您做一對一的講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