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為人與他人進行簽訂“聘請專業顧問協議書”,以自己企業承包的公司及自己可以成立的公司的名義,對外承攬出國旅游簽證管理咨詢相關業務,收取任何他人錢款,許諾如辦不成出國簽證,再如數退還錢款。青浦刑事律師就來為您講解一下有關的情況。
行為者所簽訂的“聘請顧問協議”,看似是一份顧問性質的協議,具有技術服務性質,但按其所提供的所謂服務內容來看,實質上是一份簽證性質的委托代理合約。
這種委托代理合同具有一定的代理服務內容,體現了市場經濟活動的本質。利用該合同實施的詐騙犯罪,嚴重擾亂了出國辦理簽證的正常市場秩序,應當認定為與經濟活動有關的合同。
行為人的欺詐行為發生在簽訂和履行合同的過程中,通過欺詐獲得的金錢是合同規定的報酬的對象。在未取得他人出境簽證的情況下,行為人攜款潛逃,行為人的欺詐行為構成合同詐騙罪。
業務員冒用公司企業名義與他人簽訂勞動合同違規收取貨款的行為研究如何通過定性?明知他人在履行合同過程中無實際履行能力,為非法占有目的以他人名義訂立合同,先履行部分合同,誘騙他人繼續與其簽訂履行合同,詐騙他人財產的,構成合同詐騙罪。
偽造買賣合同,利用銀行取得的資金與金融機構簽訂承兌合同償還其他個人債務,然后因合同到期無法償還銀行債務而逃跑,如何界定造成反擔保人遭受巨額財產損失的行為?
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偽造購銷合同,騙取銀行、保證人、反擔保人的信任,通過辦理銀行承兌匯票取得銀行資金,因合同到期而逃匿,致使反擔保人代為償還債務,侵害反擔保人的財產權益,應構成合同詐騙罪。
如何確定合同詐騙行為人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行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分析:行為人是否具備簽訂和履行合同的條件,是否創造了虛假的條件;簽約時行為人是否有履行能力;行為人在簽訂和履行合同過程中是否有欺詐行為;行為人簽訂合同后是否實際履行了合同;行為人是否有揮霍、挪用、攜款潛逃的行為。
以欺詐手段拿公司的錢做代理,是詐騙罪、職務侵占罪還是挪用資金罪?職務是一項由單位分配給行為人從事的一種經濟持續的、反復研究進行的工作,擔當職務人員應當發展具有一個相對系統穩定性的特點,而非企業單位臨時一次針對性地委托行為人從事某項事務。
行為人不是公司雇用的雇員,而只是公司臨時授權的一勞永逸的代理人,只負責一定的商務談判,因此其身份不符合貪污、挪用資金罪的要求,不能認定其犯罪是利用職權實施的。
承運人在運輸過程中隱蔽轉移貨物的性質是什么?如何理解合同詐騙罪中的“合同”?
1、運輸過程中因非法占有而秘密轉移財產的行為,構成詐騙罪。
2、合同詐騙罪中的 "合同 "必須是能夠反映一定市場秩序,反映財產轉移或交易關系,并給行為人帶來財產利益的合同。
首先,合同詐騙罪中的“合同”主要是經濟合同,如監護、收養、托管等與身份關系相關的合同,應予排除。
第二,簽訂合同的主體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單位。實踐中,相當一部分經濟實體往往以個人名義簽訂合同。如果把所有以個人名義簽訂的合同都排除在合同詐騙罪的合同之外,不符合市場參與者平等保護的原則。
第三,合同不管是以口頭表達形式發展還是書面形式進行簽訂,只要企業能夠同時具備合同的本質特征,即屬于勞動合同詐騙罪中的“合同”。
3、承運人合同是市場經濟中的一種普通合同。行為人事先簽訂合同,在履行合同過程中,承運人將優質豆粕秘密換成劣質豆粕,然后按照合同規定運到約定地點,不僅侵犯了他人財產的所有權,而且嚴重擾亂了市場經濟的正常秩序。
青浦刑事律師提醒大家,行為人系出于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目的,利用簽訂、履行合同實施詐騙犯罪活動,因此應當按照合同詐騙罪定罪處罰。行為人行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履行其與公司的協議過程中,采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公司財產,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構成合同詐騙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