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集資詐騙罪律師 非法集資的基本特征
非法集資行為需要同時具備非法性、公開性、利誘性、社會性四個特征要件,具體為
1)非法性:未經有關部分依法批準或借用合法經營的形式吸收資金;
2)公開性:通過媒體、推介會、傳單、手機短信等途徑向社會公開宣傳;
3)利誘性: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股權等方式還本付息或者給付回報;
4)社會性:向社會公眾即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
三、非法集資的常見手段
1)承諾高額回報
2)編制虛假項目
3)虛假宣傳造勢
4)利用親情誘騙a
自2003年6月至2004年4月,某棉業公司與多方簽訂棉花購銷合同,由于經營棉花周期長,合同履行有其特殊性,其中有不少合同在履行中出現發貨和收款與合同約定不一致的情況,有時是發出貨物的金額超出預收貨款,有時發出貨物的金額少于預收貨款。同時,由于合同標的物即棉花和棉籽的數量較大,多數合同并未約定一次性履行完畢,實際履行中存在著合同分幾次才能完成的現象。
起訴書指控的8項事實,都屬于預收貨款、未作銷售收入,有些是貨還沒有發完,有些是貨發出了但貨款還沒有收齊,都處于合同繼續履行階段,還沒有作最后的帳目結算,軋花廠沒有給某棉業公司開出增值稅專用發票,某棉業公司也沒有給購貨方開出發票,從而對這些業務進行納稅申報。這說明某棉業公司在公司管理、財務制度和依法申報納稅方面存在不嚴格的問題。但某棉業公司并非有意不申報納稅,也不是一貫不申報納稅。以上8項購銷業務,只是某棉業公司成立以來所經營業務的一小部分,其余業務,某棉業公司都按合同履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并依法申報納稅。證據中某棉業公司發票領購使用的情況表明:2003年8月至2004年5月,當事人領購增值稅專用發票552份,共使用529份,其中作廢175份,因此實際開出發票達354份。這說明某棉業公司根本不存在拒不申報納稅的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