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刑事訴訟法第201條規定,對于認罪認罰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決時,除法定的5種例外情形外,“一般應當”采納檢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議。“兩高三部”發布的《關于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指導意見》第40條規定,對于人民檢察院提出的量刑建議,人民法院應當依法進行審查。對于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的罪名準確,量刑建議適當的,人民法院應當采納。那么對于相關法律法規你了解多少呢?快來和上海死刑辯護律師一起看看吧。
一、檢察起訴階段的認罪認罰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三條 國民檢察院檢察案件,應該詢問犯法嫌疑人,聽取辯護人或許值班律師、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的看法,并記載在案。辯護人或許值班律師、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提出書面意見的,應當附卷。
犯法嫌疑人認罪認罰的,國民檢察院應該告訴其享有的訴訟權利和認罪認罰的法律劃定,聽取犯法嫌疑人、辯護人或者值班律師、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對下列事項的意見,并記錄在案:
(一)科罪:涉嫌的犯法究竟、罪名及適用的法律規定;
(二)量刑:從輕、加重或許罷黜處罰等從寬處罰的建議;
(三)步伐:認罪認罰后案件審理合用的步伐;(一般程序、簡易程序、速裁程序)
(四)其余需求聽取意見的事項。
國民檢察院按照前兩款劃定聽取值班律師看法的,應當提前為值班律師了解案件有關情況提供必要的便利。
☆犯法嫌疑人、被告人享有步伐選擇權,不同意合用速裁步伐、簡易程序的,不影響“認罰”的認定
二、認罪認罰具結書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四條 犯法嫌疑人被迫認罪,批準量刑建媾和步伐合用的,應當在辯護人或者值班律師在場的情況下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
犯法嫌疑人認罪認罰,有以下情況之一的,不需要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
(一)犯法嫌疑人是盲、聾、啞人,或者還是沒有完整損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二)未成年犯法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辯護人對未成年人認罪認罰有貳言的;
(三)其余不需要簽訂認罪認罰具結書的情形。
三、未成年人案件之非凡規定
第四百六十八條未成年犯法嫌疑人認罪認罰的,應當在法定代理人、辯護人在場的情況下簽訂認罪認罰具結書。法定代理人、辯護人對認罪認罰有貳言的,不需要簽訂具結書。
因未成年犯法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辯護人對其認罪認罰有貳言而不簽訂具結書的,國民檢察院應該對未成年人認罪認罰情形,法定代理人、辯護人的貳言情形照實記載。提起公訴的,應當將該材料與其他案卷材料一并移送人民法院。
未成年犯法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辯護人對認罪認罰有貳言而不簽訂具結書的,不影響從寬處置。
法定代理人無奈加入的,適宜成年人能夠代為行使加入權、知情權、貳言權等。法定代理人未加入的原因以及聽取合適成年人意見等情況應當記錄在案。
四、檢察告狀階段的認罪認罰移送材料
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七十六條 國民檢察院覺得犯法嫌疑人的犯法究竟曾經查清,證據確鑿、充沛,依法應該追查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起訴決定,按照審判管轄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并將案卷材料、證據移送人民法院。
犯法嫌疑人認罪認罰的,國民檢察院應該就主刑、附加刑、是不是合用緩刑等提出量刑建議,并隨案移送認罪認罰具結書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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