眾所周知,如果一個人犯罪了,他應該承擔法律責任,但精神病人犯罪了,他應該承擔法律責任嗎?今天,上海刑事案件專業律師結合最近的熱點新聞,談談精神病人犯罪是否需要承擔法律責任。
據新聞報道,今年清明節前夕,四川省營山縣一個村莊發生了一起悲劇。55歲的徐在丈夫和兒子、兒媳離開家約3個小時后,將3歲和5歲的兩個孫女推進糞坑,導致兩個孫女溺水。之后,徐離家出走,想跳水自殺,然后在水庫獲救。
經司法鑒定,徐某患有精神分裂癥,犯罪當天的違法行為被評定為部分刑事責任能力。今年8月24日,本案在南充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公訴機關指控徐某故意殺人。本案開庭前,徐某家屬向檢察院提交諒解書,認為徐某患有精神疾病,對殺害兩個孩子的行為表示諒解,并懇求司法機關對徐某從輕處罰。在法庭上,徐某表示認罪。此案尚未宣判。
那么,作為精神病人,徐某需要承擔法律責任嗎?
律師電話咨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八條的規定:精神病人不能識別或者控制其行為的,經法定程序確認的,不承擔刑事責任,但責令其家屬或者監護人嚴格照顧和醫療;必要時,政府強制醫療。間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時犯罪的,應當承擔刑事責任。未完全喪失識別或者控制其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承擔刑事責任,但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從律師電話咨詢上述法律規定不難發現,精神病人犯罪是否需要承擔法律責任取決于具體情況,主要分為以下情況:
首先,沒有刑事責任能力的精神病人。完全沒有刑事責任能力的精神病人是指不能識別或控制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這些精神病人不需要承擔刑事責任。
二是限制刑事責任能力的精神病人。限制刑事責任能力的精神病人,是指尚未完全識別或者控制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這類精神病人是否需要承擔刑事責任,取決于情況。犯罪時處于精神病發病期,不能控制自己的,不需要承擔刑事責任。犯罪時無精神異常,病情消失的,應當承擔刑事責任。
根據上述上海刑事案件專業律師的電話咨詢和分析,徐是一名精神分裂癥患者。犯罪當天的行為被評定為部分刑事責任能力。他的家人也出具了諒解書,徐也承認了自己的罪行和減輕或減輕徐的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