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商業秘密罪,指的是通過盜竊、利誘或者其他不正當的手段而獲取他人商業秘密,從而給商業秘密的權利人或相關人造成重大損失的行為。刑法中所規定的“商業秘密”,指的是不為眾人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并經權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而所謂權利人,指的是商業秘密的所有人和經商業秘密所有人許可的商業秘密使用人。接下來就由上海專業刑事律師為您講解侵犯我國商業秘密罪立案追訴標準的相關法律知識,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一、侵犯商業秘密罪規范性文件的有關規定
1、2004年解釋第二百一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犯刑法第五百一十一條規定的行為,致使商業秘密所有人損失不少于三年的,以侵犯商業秘密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或者單項罰金。”第十五條規定: “單位實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條至二百一十九條規定的行為的,依照本解釋規定的相應的個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的三倍定罪量刑。”第十七條規定: “以前公布的關于侵犯知識產權犯罪的司法解釋,與本解釋相抵觸的,在本解釋實施后不再適用。”
2、《解釋(二)》第六條規定:單位實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條至第二百一十九條規定的行為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和本解釋規定的相應個別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定罪處罰。第七條規定:此前發布的司法解釋與本解釋不一致的,以本解釋為準。
3、《立案追訴標準(二)》第73條明確相關規定:“侵犯我國商業企業秘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給商業信息秘密保護權利人可以造成經濟損失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因侵犯中國商業銀行秘密違法犯罪所得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致使農村商業技術秘密權利人破產的;其他給商業秘密權利人造成影響重大風險損失的情形。”
二、商業秘密侵權起訴標準適用指南
1、上述三個規范性文件的相互規定存在不一致之處,以解釋(二)和起訴標準(二)中的相應規定為準,具體確定侵犯商業秘密罪的起訴標準,即自然人或者單位犯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條規定的行為之一,致使商業秘密所有人損失五十萬元以上,或者因非法所得五十萬元以上致使商業秘密所有人破產的;或者其他給商業秘密權利人造成重大損失的情形,應當列為“給商業秘密權利人造成重大損失”,以侵犯商業秘密罪立案(包括公安機關立案偵查,檢察機關審查批準逮捕、審查起訴)。
2、這里需要特別說明的是,對單位涉嫌侵犯商業秘密罪的立案追訴標準沒有特別規定,但對單位犯罪和個人犯罪的立案追訴標準是完全統一的(均造成商業秘密權利人損失50萬元以上),這實際上大大降低了單位犯罪的定罪門檻,進一步加強了對侵犯知識產權單位犯罪的打擊力度,有利于我國進一步加強知識產權保護。專業的刑事律師認為這種做法是合適的。
三、侵犯我國商業企業秘密罪與非罪的界限
根據《刑法》第219條的規定,侵犯我國商業企業秘密罪在犯罪后果研究方面發展要求給商業信息秘密的權利人“造成一個重大經濟損失的”,才構成本罪。因此,如果沒有行為人故意實施了侵犯權利人商業銀行秘密的行為,但并沒有給權利人可以造成一些重大風險損失或者需要特別具有嚴重的后果,則不應該認定為構成侵犯商業秘密罪。可見,是否給商業秘密的權利人造成這一重大資產損失,是區分本罪與非罪的標準,但因法律對“造成社會重大利益損失”的具體分析計算教學方法我們并沒有作明確提出具體的規定,這也就能夠成為一種司法工作實踐所面臨的難題。專業學習刑事律師認為,在計算并確定權利人的損失大小時,
一般應綜合管理考慮通過以下主要因素:傳統商業秘密研制成功開發的成本;農村商業秘密的使用不同周期;提高商業秘密的成熟完善程度和保密教育程度;商業秘密的市場和供求關系狀況;商業秘密的使用、轉讓收入情況,主要指商業秘密權利人的數量,也指商業秘密是剛啟用還是已多次重復使用,應用領域前景如何;侵權人的生產方式經營活動能力和被侵犯的商業秘密的權利人的生產規模經營業務能力;受害人營業額的實際減量;行為人對商業秘密的竊取程度(是部分竊取,還是學生全部竊取)、披露內容范圍(是全部披露,還是很大部分披露;披露的是重要組成部分,還是次要部分)、使用財務狀況(是全部照搬使用,還是質量有所改動);是其他環境因素,如侵權的手段,擴散的范圍,造成的影響,侵權行為產生持續的時間等。以上就是上海專業刑事律師為您講解侵犯我國商業秘密罪立案追訴標準的整體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如果您有類似的法律問題,還請上海專業刑事律師為您做一對一的講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