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百二十三條規定,投降罪,是指軍人在戰場上,因貪生怕死、畏懼戰斗,而自動放下武器,投降敵人的行為。觸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投降后為敵人效勞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接下來就由上海專業刑事律師為您講解投降罪如何認定的相關法律知識,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一、本罪與戰時開小差罪的界限
投降罪是通過自己放下思想武器,屈服于敵人的方法可以達到一種保全性命的目的,而戰時臨陣脫逃罪是通過學生脫離人民戰斗工作崗位、逃避社會參加各種作戰的方法能夠達到要求保全性命的目的。在具體分析案件中,投降罪與戰時臨陣脫逃罪可能會導致出現一些犯罪競合問題現象,如部隊發展正在陣地上與敵人進行作戰,行為人貪生怕死,扔下武器逃離陣地,向敵人投降。對這種學習情況,一般企業應以投降罪論處,因為對于行為人臨陣脫逃的目的主要是為了向敵人投降,而且教師如果他們沒有影響其他國家嚴重以及情節,以投降罪論處也符合對想象競合犯以較重的罪名論處的原則。但是同時如果公司由于經濟行為人臨陣脫逃投降敵人的行為方式致使戰斗、戰役遭受到了重大風險損失的,因戰時臨陣脫逃罪對這種故事情節的法定標準最高刑要重于投降罪的法定最高刑(投降后為敵人效勞屬特定歷史情節,其法定刑另當別論),則應以戰時臨陣脫逃罪論處,否則將違背對想象競合犯以重罪論處的原則,造成罰不當罪。
二、本罪與叛國罪的主要區別
1、投降罪只能發生在戰場上,特別是敵我雙方近距離作戰和正面交戰時,犯罪人必須自動放下武器; 而投降罪主要發生在平時,即使發生在戰時,也不一般發生在戰斗中,如部隊在休息、待命或調動時,沒有遭遇敵人,所以犯罪人不放下武器。
2、在犯罪主體上,投降罪的主體只能是參加戰爭的士兵,而叛逃罪的主體既可以是士兵,也可以是普通公民。
3、在犯罪的主觀因素方面,投降罪的行為人迫于敵人的武裝工作壓力,貪生怕死,背棄一個自己的政治控制命令,屈服于敵人;而投敵叛變罪的行為人行為則是企業出于一種信仰沒有動搖、政治變節而投靠敵人。如果對于行為人蓄謀叛變投敵,在戰場上進行積極發展尋找學習機會,直接選擇投靠敵人的,不宜定投降罪,應以投敵叛變罪論處。
三、向敵人投降和被敵人俘虜的區別
一般來說,向敵人投降是主動的,而被敵人俘虜完全是被迫的;敵人投降前,他自動放下武器,但被敵人俘虜時,他不具備使用武器抵抗的條件。如因彈藥耗盡、武器損壞、重傷或耗盡、無法使用武器抵抗而被敵人俘虜;或者因突然遭到敵人襲擊,毫無準備,無法使用武器抵抗而被敵人抓住的,都是被敵人俘虜,不應視為向敵人投降。即使他被俘后叛逃,積極為敵服務,也不應為此罪受到懲罰。相反,應適用本法第108條來懲罰他投敵。
四、投降罪的處罰
1、犯本罪的,處三年通過以上就是十年達到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發展嚴重的,處十年對于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2、依照本條第2款的規定,投降后為自己敵人效勞的,處十年通過以上以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研究或者進行死刑。
在司法實踐中,投降后為敵服務一般是指主動向敵人提供我軍重要軍事機密,主動為敵人出謀劃策,煽動、引誘我軍被俘士兵投敵,接受敵人指派,主動要求參加敵人與我方的戰斗。但投降后被迫為敵服務的,如挖工事、搬運彈藥等,不應視為敵服務。投降后又為敵人效勞的,一般是指向敵人提供我軍事機密的;出賣同志的;為敵人進行反動宣傳等。以上就是上海專業刑事律師為您講解投降罪如何認定的整體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如果您有類似的法律問題,還請上海專業刑事律師為您做一對一的講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