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刑事案件中找辯護律師的一定有作用干嘛?事實上刑事辯護,實際上是一種通過全方位實施各種各樣的建議權(quán),最終影響決定權(quán)的行為。
所以很多人會很“理所當然”地認為,通過刑事辯護律師用法律的方式去影響決定,不如自己直接通過“其他方式”去影響決定,這樣,等同于自己“間接決定”,這種方式比律師試圖去“影響決定”,但不知道是否真的能夠“影響到”要好。
但這樣做一來可能會給自己帶來刑事風險,二來很可能會被騙。是否真的“值得”,不予置評。
所以,“找關(guān)系”的心態(tài)和“刑事辯護律師無用論”的心態(tài)一定程度上是掛鉤的,當然,有的人又想找刑事律師,又想找關(guān)系,那就不說了。
還有的當事人和家屬是不想找關(guān)系就想找刑事案件辯護律師的,這些當事人和家屬總體對法律還是有一定信心的,但是他們對法律的信心非常容易受到影響,只要案件的情況看上去有惡化的傾向,哪怕只是一點點,他們很可能會完全從一個不相信關(guān)系的人迅速地轉(zhuǎn)變?yōu)殛P(guān)系的尋求者。
另外,有些人還可能因為“太相信”刑事辯護律師了,發(fā)自內(nèi)心地認為刑事案件辯護律師在每一起刑事案件中的能量都是充分的,或者認為律師對于每一個案件的影響都是決定性的,乃至于沒有正確地意識到律師的權(quán)利也有界限。
最常見的例子是,當事人被逮捕之后,有些家屬是容易生氣的。但這種生氣在已經(jīng)正常履職乃至努力履職乃至竭力履職的律師看來沒有什么道理,因為,刑事辯護律師本身就只有建議權(quán)而非決定權(quán)。
總之,目前的法律規(guī)定了,遇到刑事案件的人,基本上只能去找有建議權(quán)的人,不能去找有決定權(quán)的人。所以,建議放平心態(tài),去找一個看起來更會“建議”的人。
林子淇 林子淇刑事圈原創(chuà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