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支票分為空白支票和非空白支票。空白支票主要是指未記載收款人的支票。空白支票為非記名票據,得以交付為轉讓,非空白支票為記名支票,只能以背書方式轉讓。現實生活中,票據雙方常因票據金額、支付時間、收款人等因素暫不能確定而使用空白支票。空白支票具有票據無因性之特點,空白支票的持票人可依票據主張無因性之權利。當空白支票上記載了收款人時,空白支票就轉化為非空白支票,被記載的付款人便成為記名票據的當事人,理當享有票據權利。根據《票據法》之規定:“支票上未記載收款人名稱的,經出票人授權,可以補記。”出票人出具空白支票本身的行為,即暗含了授權持票人自行補記的權利,因此任一合法持票人在支票上的補記行為均具有明確票據權利的效力。
[案情]
案外人于昆在2010年4月27日至2010年5月6日期間為大連開發區福泉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所屬的攪拌站送沙子,共計貨款60,950.40元,結算時約定由大連開發區福泉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出具支票給付貨款。2010年5月10日,大連福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向案外人于昆出具中國農業銀行轉賬支票一張,支票號為(C/0、S/2)18187208,票面金額為陸萬零玖佰伍拾元整(60,950元),收款人處未填寫。文濤與案外人于昆存有債權債務關系,于昆將由大連開發區福泉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出具的票面金額為60,950元的轉賬支票交付給文濤,并在收款人處載明為文濤,用途為勞務費。同年5月20日,文濤承兌轉賬支票時銀行以存款余額不符或超過指標為由而被退票。2010年10月29日,文濤向本院提起訴訟,要求大連開發區福泉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給付人民幣60,950.40元及利息(自2010年10月29日起至還款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期企業流動資金貸款利率標準計算)。
大連開發區福泉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認為文濤與大連開發區福泉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之間不存在勞務關系以及其他債權債務關系,其與案外人于昆存在票據關系,且文濤主張的票據付款請求權糾紛已超過訴訟時效。
[審理]
大連經濟技術人民法院認為,票據為無因證券,票據出票人制作票據,應按照所記載的事項承擔票據責任。持票人僅依票據上所載的文義就可請求給付一定的金額。本案中,文濤持有的轉賬支票為有效票據,文濤及案外人于昆取得票據的方式均合法,大連福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應當按照支票記載的金額承擔票據責任。雖然文濤與大連福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間不存在勞務關系以及其他債權債務關系,但文濤系通過于昆債權轉讓取得票據,而于昆與大連福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之間存在真實的票據債權債務關系,且文濤與大連福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之間并非票據收授雙方,大連福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無權對原告提出基礎法律關系的抗辯。大連福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出具案涉支票的時間為2010年5月10日,而原告于2010年10月29日已向本院提起訴訟,其向被告主張票據權利尚未超過六個月,故原告提起的票據付款請求權糾紛尚未超過訴訟時效。文濤持有的票據面額為60,950元,文濤主張大連福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給付60,950.40元超過部分(0.40元)不予支持。文濤請求自起訴之日起計算利息的訴訟請求合理,應予以支持。
據此,大連市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第十七條第一款第二項、第八十一條、第八十九條第一款之規定,作出一審判決:一、被告大連福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給付原告文濤人民幣60,950元及利息(自2010年10月29日起至本院確定給付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期企業流動資金貸款利率標準計算);二、駁回原告文濤其他訴訟請求。
宣判后,原、被告均未提出上訴,判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
[評析]
票據的無因性,是對票據行為外在無因性和票據行為內在無因性的統稱。所謂票據行為的外在無因性是指票據行為的效力獨立存在,持票人不負給付原因的舉證責任。只要能夠證明票據債權債務的真實成立與存續,而無須證明自己及前手取得票據的原因,即可對票據債務人行使票據權利。所謂票據行為的內在無因性是指產生票據關系、引起票據行為的實質原因從票據行為中抽離,其不構成票據行為的自身內容,當形成票據債權債務關系時,原則上,票據債務人不得以基礎關系所生之抗辯事由對抗票據債權的行使。
本案中,文濤持有的轉賬支票并沒有通過背書形式由案外人于昆轉讓給文濤,而是案外人于昆直接將大連福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交付給其的空白轉賬支票中的收款人填寫為文濤。案外人于昆與大連福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間存在真實的基礎債權債務關系,而文濤與案外人于昆間亦存在真實的債權債務關系,文濤與案外人于昆取得票據的途徑均系合法,只是文濤在票據流轉的過程中沒有通過背書轉讓取得轉賬支票。如果僅因為沒有通過背書形式而否認票據轉讓后的善意后手取得票據的合法性,勢必加大了票據流轉的風險性,阻滯貿易的進行。大連福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向案外人于昆出具空白轉賬支票本身存在一定的過失,其交付給案外人于昆的轉賬支票中本來就應明確注明收款人為案外人于昆,再由案外人于昆向文濤進行背書轉讓。故本案從票據無因性的立法本意來看,可以忽略文濤與案外人于昆在背書轉讓形式上的瑕疵,認定文濤與大連福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之間并非票據真實的債權債務收受方,大連福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無權以基礎債權債務關系對抗文濤,適用票據的無因性理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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