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放:
劉、馮、同村其他八名村民為謀利,在當地租用工廠作為團伙制造商,在工廠偽造、變造相關證件、印章等活動。犯罪團伙的成員在當地的線上或線下收集訂單,然后在網上收集相關證件和印章的模板,然后由其他同伙發貨。劉、馮和同同村其他八名村民分工明確,在當地從事偽造、變更相關證件、印章等活動,經當地村民報告后,該團伙被逮捕。法院認為,劉、馮等八名村民的行為構成偽造、銷售國家機關證件、印章罪和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印章罪,分別判處上述十人六個月至三年有期徒刑,處罰金3000元至1萬元。
徐匯刑事律師事務所論法:
根據刑法第二百八十條第一款:偽造、變更、銷售、盜竊、搶劫、銷毀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剝奪政治權利,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處罰金。根據第二款的規定: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印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剝奪政治權利,并處罰金。
在這種情況下,劉、馮和其他八名村民為了盈利,在當地偽造相關文件、印章訂單、租賃工廠作為團伙制造房間,在工廠偽造和變造相關文件,銷售利潤后,因此上述十人行為構成偽造、銷售國家機關文件、印章罪和偽造公司、企事業單位印章罪,法院根據具體犯罪事實和上述悔改表現,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徐匯刑事律師事務所提醒:
非法證書、刻印的小廣告在生活中隨處可見,但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的公文、證件、印章或者公司、企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的印章,都違反了中國刑法,構成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