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司法實踐領域冤假錯案的不斷發展產生讓人扼腕嘆息,也促使經濟學界認真學習研究冤假錯案產生的機理,反思其產生影響背后的制度設計邏輯。從我國企業目前的刑事司法管理體制系統運行情況來看,刑事司法權主要是指與刑事訴訟服務活動能夠直接通過相關的國家教育機構的設置和權力資源配置。上海刑事辯護律師今天就來講解一下相關的情況。
我國中國憲法和刑事訴訟法都對于我們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人員進行信息刑事訴訟的關系理論進行了界定,明確公檢法三機關單位應當合理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以保證學生準確及時有效地提高執行這些法律。
這一基本原則就是體現了兩種服從關系:“在價值文化理念上,效率服從于公平、配合服從于制約;在工作程序上,偵查服從于起訴、起訴服從于審判”。但是,公檢法三機關的關系在實際生產運行中卻出現了變異。價值理念上,過分關注破案效率,配合有余而制約不足;工作程序上,審判服從于起訴,起訴服從于偵查。
由此而言,冤假錯案的產生一種既有司法理念不同方面的問題,也有刑事訴訟工作方式方法和機制的問題。考察這一歷史現象背后的邏輯,應當充分結合公檢法刑事訴訟價值理念、工作激勵機制建設以及其他社會主義監督體系等方面內容進行實現全方位多角度地綜合數據分析。
公安機關刑事偵查觀念的偏差。在刑事訴訟中,公安機關作為刑事偵查權的行使主體,擔負著偵破刑事犯罪維護一方安定的神圣職責。因此,公安機關總是熱切渴望迅速偵破轄區內發生的刑事案件。但是,刑事案件的發生與偵破總是既具有復雜性又具有一定的規律性。
要在雜亂無章毫無頭緒的突發案件中尋找到證據偵破案件,既有技術的要求,也有偵破人員邏輯思維能力的要求,還有時間的限制。不可否認,公安機關在打擊犯罪保護人民維護社會安定方面做出了重要貢獻。伴隨于此的則是部分公安機關和人員基于錯誤的司法理念違背偵查規律偏離法律的軌道實施錯誤的偵查手段,從而導致無辜者被送上刑事追訴的傳輸帶。
根本的錯誤理念就是基于有罪推定而實施刑訊逼供手段,以嫌疑人口供尋找證據,而不是根據證據進行訊問。刑事偵查過程當中屢禁不止的刑訊逼供現象成為我國冤假錯案產生的重要原因之一。“在每一起刑事錯案背后,基本上都有刑訊逼供的黑影。可以說,盡管刑訊逼供并非百分之百地導致錯判,但幾乎百分之百的錯案都是由刑訊逼供所致。”
刑訊逼供所帶來的直接后果就是屈打成招以致鑄成冤假錯案。從理念上講刑訊逼供所獲得證據不應作為定案依據,而且在刑事訴訟法修改中早已加以否定,這促使我們反思刑事訴訟過程中刑訊逼供何以仍然屢禁不止。
究其原因主要存在以下幾個方面:首先,偵查機關績效考核制度科學合理性的缺失。表面來看,我國多數刑事冤假錯案的發生是由于刑事偵查人員在調查取證過程當中違反了程序正義的要求,采取刑訊逼供等違法取證手段,“但其背后則與偵查機關將‘破案率’作為考核辦案人員工作的重要指標,鼓勵司法人員‘創先爭優’,甚至將案件的偵破情況與承辦案件人員個人的切身利益掛鉤有關”。
長期以來,我國刑事司法機關確立了一套以刑事案件的辦案質量以及工作效率為指標的評價標準,在實際工作當中存在“大案必破”“命案必破”“限期破案”等硬性規定,這種不合理的考核評價體系對刑事偵查人員造成巨大壓力,由此催生刑訊逼供在刑事案件偵查中的泛濫。
其次,刑事偵查人員人權觀念和程序意識的淡薄。近年隨著我國法治化進程的不斷推進,刑事司法領域在人權保障等方面取得了長足的進步。然而,由于有罪推定的刑事偵查理念根深蒂固,“重打擊、輕保護”“重實體、輕程序”的陳舊思想仍舊不同程度地存在于我國刑事偵查人員當中,忽視人權保障和缺乏程序意識仍然大有市場。
上海刑事辯護律師認為,“重結果、輕過程”的觀念使得本來在價值上具有中立地位的偵查人員與辦案結果產生了緊密的利害關系,導致偵查人員僅僅關心案件的偵破結果,而無視程序的價值和人權的保障。由此導致刑事偵查過程中刑訊逼供現象滋生泛濫,這無疑與現代法治國家的司法法治化理念背道而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