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有大量間接證據的案件中,法官可以通過間接證據系統推導出“案件事實”,然后利用這種“推理出的案件事實”和“已證明的案件事實”通過直接證據進行驗證,如果指紋檢驗結果吻合,則間接證據在案件事實環節中通過推理方式間接證實了直接證據。上海刑事案件律師告訴您相關的情況是怎樣的。
這樣可以提高直接證據的可靠性和穩定性。如果在丁盜竊案中,被告丁否認犯有盜竊罪,但在案件的證據中,證人孫某的證詞、“滴血”DNA 檢測報告、現場調查筆錄、犯罪現場示意圖和犯罪現場照片等間接證據足以還原案件事實,事實與被害人的盜竊陳述可以相互吻合,而被告丁無法對留下的血跡作出合理解釋,因此法院最終對丁作出了判決。
在司法社會實踐中,被害人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各執一詞是司法常態,法官要做的就是要審查雙方提供證據能力是否有其他相關證據可以進行一個綜合印證,然后學生進行合乎邏輯、合乎經驗的審查,進而通過分析研究證據鏈證明力的大小,最終目標作出自己內部自洽、令人信服的判決。
首先,我們應該仔細檢查受害者和被告的話。在我國刑事訴訟過程中,與司法機關相比,調查機關和公訴機關在罪名指控中的角色定位可能更為明顯,但司法機關必須保持中立,不能預先判斷。
為了消除偏見,我們既不能隨意接受被害人陳述的數額,也不能“機械地適用所謂的‘證據互證’、‘矛盾消除’、‘證據鏈形成’、‘排他性’等外部證據要求,滿足案件是否符合法定證據要求的形式驗證”片面地采用“最大限度的巧合”的方法批準被告人的口供數額,但必須以事實為依據,從理性第三人的角度對案件的事實作出合乎邏輯的、實證的認定。
可以肯定的是,雖然上述100宗案件中有很多只是調查結果偏低,但也有一些案件,法官根據檔案中的證據和事實作出新的調查結果,既不是根據檢察署(北愛爾蘭)提出的指控的金額,也不是根據被告的供詞金額作出裁定。
二是圍繞雙方意見窮盡證明度。偵查機關在收集證據時,應當在第一時間詳細了解被害人關于犯罪數額的信息,然后圍繞相關細節充分收集證據。公訴機關在審查起訴時,還應當認真審查定罪或者無罪、罪輕的相關證據。
法官在判決時,要對被害人的主張和被告人的辯解進行梳理,盡可能完善支持其主張的證據鏈,必要時積極核實。例如,在陳某盜竊案中,公訴機關指控陳某盜竊了454米電纜,而被告則為盜竊了約100米開脫。后來在審理過程中,經過調查實驗,認定“391、5斤銅芯線實際可兌換賣給劉的長度為87米”。本案中,正是通過偵查實驗,最終達到刑事訴訟的證明標準,準確認定犯罪數額。
三是將支持雙方主張的證據鏈的證明力進行比較。在圍繞控辯雙方主張,進行詳細舉證的基礎上,法官要對支持雙方主張的各種證據的證明力進行比較。從上述樣本案例看,首先,充分審查支持各自主張的證據是否形成完整的證據鎖鏈,是否有自相矛盾的地方,其次,對控辯雙方的證據鏈條進行比較,從證明力上分析,即“那要按照證明力大小的比較,確定優先采信哪個證據”。
如在吳某盜竊案中,被告人吳某否認實施盜竊,辯稱其存入銀行的11萬元中,9萬元系販毒所得、2萬元系向親戚借款,同時辯稱查獲的三張得仕卡亦系其販毒所得,法官認為其上述辯解無事實依據,均未予采納。
一審判決后,被告人上訴,二審在審理時認定“有公安機關采取技術偵查措施收集的反映吳某到過案發現場的材料,案發后從吳某處查獲的三張得仕卡,相關公司出具的證明及發票清單證實系被害人所有。吳某當庭辯解其中2萬元系從張甲處借得,但與張甲的證言不符,另提出9萬元系販毒所得、得仕卡系他人贈送,均無事實依據。
上海刑事案件律師注意到,原判綜合全案證據,包括相關監控錄像等認定吳建平盜竊被害人朱某某現金11萬元及三張得仕卡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該案中,相關證據能印證被害人的陳述,而被告人提出的辯解無證據及事實依據,故在對支撐各自主張的證據鏈的證明力進行比較后,被告人的辯解顯然無法令人采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