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2015年,銀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銀某公司”)為低價取得山某村157.475畝土地使用權,進行房地產開發,多次向該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提供銀行賬戶、取款、取款、取款等方式,幫助熊某村257.475畝土地使用權。其中,2015年1月29日,曾某受熊某公司指使,利用他人某公司的銀行賬戶接受銀某公司的賄賂,然后將其轉帳至其侄女的銀行賬戶,再由熊某公司轉帳至該銀行賬戶。二月十三日,在熊某的幫助下,某公司獲得了上述土地的獨家經營權,并以起拍價獲得了上述土地使用權。四月至十二月間,熊某利用其實際控制的雅某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雅某公司”)銀行賬戶,接收銀某公司以工程款名義分4次轉入的資金。后來,曾某受熊某指使,多次在雅某公司法定代表人陳某陪同下,通過銀行柜臺取現、直接轉賬或者通過銀行柜臺取現、直接轉賬或用黑社會形式將上述款項轉出。以上所述3700萬元全部是用于熊某為首的黑社會性質組織的日常開支和發展。2016年11月16日,熊某因另一案件被檢察機關立案偵查,曾某擔心其利用眾某公司幫助熊某接收、轉移800萬元受賄賂的事實,將該公司告上法庭,并將該公司告上法庭,并將該公司告上法庭。
一、準確區分洗錢罪與上游犯罪的關系。
刑法第191條規定了洗錢罪。辦案過程中如何區分洗錢罪與七類上游犯罪的關系,是認定行為人構成洗錢罪還是構成七類上游犯罪的共犯的一個難點所在。
上海刑事大律師談區分二者的關鍵要看行為人是否參與了七類上游犯罪活動,具體可以從行為人與上游犯罪行為人的犯意聯絡、在上游犯罪中的職責分工以及角色地位、獲取利益等方面考慮認定。行為人如果和上游犯罪行為人有明確的犯意聯絡和犯罪分工,實施的掩飾隱瞞行為屬于上游犯罪分工的一個組成部分,此種情形下可以認定行為人參與了七類上游犯罪活動,此時行為人構成上游犯罪的共犯。否則,行為人如果在上游犯罪行為人完成犯罪后對上游犯罪的所得及其收益實施了掩飾隱瞞行為,此時由于缺少認定行為人與上游犯罪行為人構成共同犯罪所需的意思聯絡、職責分工等要件,此種情形下可以認定行為人沒有參與上游犯罪,此時行為人構成洗錢罪。
如在辦理的一件洗錢犯罪案件中,甲乙系夫妻關系,乙吸毒并買毒販毒,甲對此明知。后乙借用甲的銀行賬戶用于收取販毒所得,甲對此默許但也未獲取好處。本案中,在乙實施販毒犯罪過程中,可以認定甲并未參與。檢察機關以甲涉嫌洗錢罪提起公訴,獲得法院支持。
二、如何認定上游犯罪事實的成立。
洗錢罪來源于七類上游犯罪,可以說沒有上游犯罪,就沒有洗錢罪。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洗錢等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洗錢罪的認定應當以上游犯罪事實成立為前提,即只有在七類上游犯罪事實成立的前提下才可能涉及追究洗錢罪的刑事責任。
辦案中,在判斷上游犯罪事實成立時,注意以下幾種情形:一是上游犯罪尚未依法裁判,但查證屬實的,不影響洗錢罪的審判;二是上游犯罪事實可以確認,但因行為人死亡等原因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不影響洗錢罪的認定;三是上游犯罪事實可以確認,但依法依其他罪名定罪處罰的,不影響洗錢罪的認定。
如在辦理的一件洗錢犯罪案件中,上游犯罪行為人實施了走私犯罪行為,但最終以非法經營罪追究刑事責任,此時不影響檢察機關追究洗錢犯罪行為人洗錢罪的刑事責任。 區分洗錢罪與上游犯罪的關系關鍵,要看行為人是否參與了七類上游犯罪活動。
三、洗錢行為人主觀明知如何認定。
刑法第191條雖然未明文規定洗錢罪構罪要件之一是要求行為人明知掩飾隱瞞的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來源于七類上游犯罪,但上海刑事大律師認為,除非七類上游犯罪行為人與洗錢行為人為同一人,否則,仍然需要證明洗錢行為人明知實施掩飾隱瞞的對象為七類上游犯罪所得。在上游犯罪行為人與洗錢行為人為同一人的情況下,洗錢行為人當然明知掩飾隱瞞犯罪對象來源于七類上游犯罪,故無需證明其實施洗錢犯罪的主觀明知。
關于明知的標準和認定,上海刑事大律師認為,對明知的把握應結合行為人的供述以及行為人對上游犯罪知悉程度等綜合考慮,綜合主客觀證據予以認定。根據“兩高一部”《關于辦理洗錢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規定,明知是對七類上游犯罪客觀事實的明知,而非對行為性質的認識。
在上游犯罪行為人與洗錢行為人為同一人的情況下,洗錢行為人當然明知掩飾來歷不明巨額資金隱瞞犯罪對象來源于七類上游犯罪,故無需證明其實施洗錢犯罪的主觀明知。 上海刑事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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