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快構建與新型審判權力運行模式相適應的審判權力制約監督體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依法切實保障律師訴訟權利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深化司法責任制綜合配套改革的實施意見》等規定,現就充分發揮律師作用,加強審判權力制約監督,確保司法公正提出如下建議和意見。
一、切實依法保障律師的執業權利
1.全省各級法院要嚴格執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依法切實保障律師訴訟權利的規定》要求,依法保障律師的知情權、閱卷權、出庭權、辯論辯護權和申請排除非法證據、申請調取證據、代理申訴等各項訴訟權利,確保律師及時獲取訴訟信息,有效查明案件事實,充分表達意見觀點,切實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保障法律正確實施,促進司法公正。
2.全省各級法院要進一步完善訴訟服務中心、律師閱卷室、律師休息室、停車場所,為參加庭審等訴訟活動的律師提供履職便利;要進一步規范工作流程,方便律師辦理立案、閱卷、參與庭審、申請執行等事務;要加快完善信息化建設,通過律師服務平臺、中國審判流程信息公開網、在線訴訟等方式,為律師提供集約高效、智慧便捷的訴訟服務;要依法保障律師的人身安全,律師進入法院履行職責可以免予安全檢查。
二、發揮律師對司法權規范行使的促進作用
1.律師認為其辯護、代理的案件屬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責任制的若干意見》第24條規定的“四類案件”范圍的,可以書面申請受訴法院對案件予以標注,提請院、庭長加強監督管理。受訴法院經審查認為案件屬于“四類案件”的,應當對案件進行標注。案件在立案階段的,由立案部門進行審查和標注;在審判、執行階段的,由辦理案件的審判、執行部門進行審查和標注。院、庭長對標注為“四類案件”的案件,應當進行重點監督管理,可以查閱卷宗、旁聽庭審、查看案件流程情況,要求承辦法官、合議庭在指定期限內報告案件進展情況和評議結果。
2.承辦法官應當全面審查律師提出的辯護、代理意見和相關證據,秉持客觀公正立場,不偏不倚依法作出裁判。承辦法官向合議庭、專業法官會議、審判委員會匯報案件時,要結合案件審理的重點和爭議焦點如實反映律師的辯護、代理意見,對律師提出的相關證據是否采信、辯護或者代理意見是否采納進行分析說明。承辦法官故意隱瞞或者因重大過失遺漏律師的主要辯護、代理意見及主要證據,致使合議庭或者審判委員會作出錯誤決定的,應依照相關規定追究其審判責任。
3.全省各級法院要進一步完善合議庭、專業法官會議和審判委員會工作制度,大力推進電子卷宗同步生成和深度應用建設,對律師提出的辯護、代理意見和提交的證據,有條件的法院要將相關電子文檔完整推送至專業法官會議、審判委員會。合議庭、專業法官會議和審判委員會要將律師的辯護、代理意見作為案件討論的重點,合議庭成員、參加專業法官會議的法官、審判委員會的組成人員對于律師的主要辯護、代理意見是否采納,要提出明確意見并記錄在案。
4.全省各級法院可以根據案件審判需要,通知律師到審判委員會的相關會議陳述辯護、代理意見,接受詢問。一般情況下,刑事案件應當通知檢察人員和辯護律師同時到會,民事、行政案件應當通知爭議各方的代理律師同時到會,陳述意見和接受詢問。受邀請的檢察人員、律師接到受訴法院的通知后沒有按時到會的,審判委員會可以單獨聽取已到會人員的陳述和意見。
5.律師為支持其辯護、代理意見,向受訴法院提交《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統一法律適用加強類案檢索的指導(試行)》確定的類案檢索范圍內的案例、案件,受訴法院應當將律師提交的案例、案件與待決案件進行相似性識別和比對,確定是否屬于類案。經識別和比對確屬類案的,如果是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指導性案例,受訴法院應當參照作出裁判,但與新的法律、行政法規、司法解釋相沖突或者為新的指導性案例所取代的除外;如果是其他類案,受訴法院可以作為作出裁判的參考,決定不作為參考的,應當通過釋明等方式予以回應。
6.裁判文書應當充分反映律師圍繞案件審理重點和爭議焦點提出的辯護、代理意見,對于案情簡單或者參與訴訟的各方對律師意見均無異議的案件,可簡要予以概括。法官對律師提出的相關證據是否采信,辯護、代理意見是否采納,應當在裁判文書中說明理由,不予采納、采信的,不能未經分析論證而直接使用“沒有事實及法律依據,本院不予采納”之類的表述作為結論性論斷。
7.全省各級法院要進一步完善案件質量評查制度,將法官是否依法保障律師的訴訟權利,是否客觀全面匯報律師的主要辯護、代理意見,合議庭、專業法官會議、審判委員會是否重點討論律師的意見,裁判文書中是否認真回應律師的意見作為案件質量評查的重要內容。
8.全省各級法院要進一步暢通律師反映法院生效裁判法律適用標準不統一問題的渠道,促進規范自由裁量權。律師發現受訴法院作出的生效裁判結果與最高法院、上級法院或者本院生效裁判存在法律適用分歧,可以向受訴法院審判管理部門提出書面異議。審判管理部門應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完善統一法律適用標準工作機制的意見》的相關規定進行處理;生效裁判確有錯誤的,依法啟動審判監督程序予以糾正。
9.律師對司法人員的以下行為可以向受訴法院或者受訴法院的上級法院投訴、舉報:
(1)違反立案登記制規定,采取發放立案指標、限定立案數量、拖延立案、推諉立案等方式,阻礙和限制律師、當事人依法行使訴權。
(2)違反審判、執行期限管理規定,嚴重超審限,案件久拖不決、久拖不執、裁判文書久拖不送,損害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3)違反財產保全、執行查封規定,超標的、超范圍、超時限采取查封措施;查控、評估、處置財產不及時;違規分配、超時發放執行案款;對具備執行條件的案件暫緩執行、中止執行、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終結執行或者不依法恢復執行,損害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4)違反訴訟法規定,故意不收集、調取、保全證據,不進行鑒定、勘驗,損害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5)違反法律規定,強迫當事人違背真實意愿撤訴、接受調解、達成執行和解協議,損害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6)故意毀棄、篡改、隱匿、偽造、偷換證據材料。
(7)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枉法裁判。
(8)利用司法權貪污、受賄、索賄。
(9)對待律師、當事人態度冷、硬、蠻、橫,司法作風惡劣。
(10)其他違反法律、紀律規定損害律師、當事人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
10.全省各級法院要暢通律師投訴、舉報的渠道,明確專門部門負責處理律師的投訴、舉報,并公開聯系方式。法院司法人員在工作中收到律師向其遞交的投訴、舉報材料的,應當依照相關程序交專門部門處理。律師可以通過12368訴訟服務熱線、律師服務平臺對訴訟服務事項進行滿意度評價,或者提出意見和建議。對律師的投訴、舉報,相關法院應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依法切實保障律師訴訟權利的規定》要求辦理。
三、建立健全常態化工作聯絡協作機制
1.全省各級法院要建立健全與當地司法行政機關、律師協會的常態化聯席會議工作機制,定期召開會議,充分聽取律師對人民法院工作的意見和建議,及時研究解決律師反映的新情況、新問題,不斷提升司法能力水平。司法行政機關、律師協會就維護律師執業權利、規范審判權等方面提出的意見、建議,相關法院應當及時予以處理和回復。
2.全省各級法院要加強與司法行政部門、律師協會的工作協作,通過共同舉辦業務培訓、開展調研,邀請優秀律師參與對重點案件、裁判文書、庭審的評查活動,參與對精品案件、優秀裁判文書的評選以及優質案例數據庫的建設等方式,推動法院辦案質效不斷提升。 上海刑事律師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