盜竊罪的成立需要按照刑法上對于盜竊罪的量刑情節進行處罰。如果盜竊罪未遂或者是犯罪主體未成年等情形的,可以適當減輕盜竊罪的刑事責任。下面就由上海刑事律師小編在下文為您詳細介紹盜竊罪未遂與既遂的區別。
一、盜竊罪未遂與既遂的區別
盜竊罪的既遂與未遂應當按照法律規定界定。
盜竊未遂是犯罪未遂的一種。刑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規定:“已經著手實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這是對犯罪未遂從主客觀兩個方面總的原則性界定。這一原則性界定也同樣適用于盜竊未遂,即盜竊者實施盜竊時在客觀上“已經著手”,但又“未得逞”,是盜竊未遂。
二、如何認定盜竊罪既遂與未遂
犯罪的未遂和既遂都是故意犯罪過程的形態。同其他故意犯罪的成立條件相仿,盜竊罪未遂的成立需要三個方面的條件:第一,必須已經著手實施盜竊犯罪行為;第二,尚未達到犯罪既遂,即沒有取得對他人財物的非法控制;第三,犯罪未完成即沒有非法控制他人財物是盜竊犯意志以外的原因造成的。上述三個條件看似簡單,但長期以來在實踐中卻有很大的爭議。
盜竊罪的既未遂標準,大致有接觸說、藏匿說、控制說、轉移說、失控說和取得說等學說。筆者個人認為,由于盜竊犯罪的錯綜復雜性,上述諸理論各存利弊,對于盜竊罪既遂與未遂的區分,應當貫徹我國刑法理論中區分犯罪既遂與未遂的統一標準,即犯罪構成要件說。換言之,應當以盜竊罪犯罪構成要件的齊備與否,作為盜竊罪既遂與未遂的區分標準。在貫徹我國以上刑法理論基礎上,結合被害人對所盜財物的占有狀態、行為人竊取時的客觀狀況和主觀目的是否實現及財物的性質等因素進行綜合判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