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合同詐騙罪?合同詐騙罪怎么判?量刑標準是什么?這是大多數當事人家屬的疑問。首先詐騙罪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詐騙罪的量刑,一般是三到十年不能,這中間就涉及的合同詐騙罪的一些裁判規則,我們來具體看一下:
1.在數額犯中,犯罪既遂與未遂在同一量刑幅度的,以犯罪既遂酌情從重處罰
在數額犯中,犯罪既遂部分與未遂部分分別對應不同法定刑幅度的,應當先決定對未遂部分是否減輕處罰,確定未遂部分對應的法定刑幅度,再與既遂部分對應的法定刑幅度進行比較,選擇適用處罰較重的法定刑幅度,并酌情從重處罰;二者在同一量刑幅度的,以犯罪既遂酌情從重處罰。
2、通過支付預付款獲得他人房產后以抵押方式獲得第三人借款,既欺騙賣房人又欺騙抵押權人的,應當認定原房主為被害人
通過支付預付款獲得他人房產后以抵押方式獲得第三人借款的,既有欺騙賣房人的行為,又有欺騙抵押權人的行為,應當認定原房主為被害人。因為被告人根本不是為了買房,被害人損失的房屋余款從一開始就注定無法追回,而抵押權人的債權因為有經房產部門登記過的房屋抵押手續,該抵押權是受法律保護的,故其債權的實現是有保障的
3、商業合作中,一方收取貨款后挪作其他投資并造成虧損,合作方發現后催討時,隱匿、轉移貨款故意不還付的,以合同詐騙罪定罪處罰
商業合作中,一方收取貨款后不及時支付給合作方,違背協議約定,隱瞞合作方,將貨款用于己方其他投資并造成虧損,合作方發現后催討債務時,隱匿、轉移部分貨款故意不還付給合作方的,應以合同詐騙罪定罪處罰
4.偽造購銷合同獲取銀行資金用于償還其他個人債務,因無力還款致使反擔保人遭受巨額財產損失的,構成合同詐騙罪
偽造購銷合同,通過與金融機構簽訂承兌合同,將獲取的銀行資金用于償還其他個人債務,后因合同到期無力償還銀行債務而逃匿,致使反擔保人遭受巨額財產損失的行為構成合同詐騙罪。
5、認定是否有非法占有目的,既要避免單純根據損失結果客觀歸罪,也不能僅憑被告人自己的陳述。
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是區分詐騙類犯罪行為與民事違法行為的重要依據。認定是否有非法占有目的,既要避免單純根據損失結果客觀歸罪,也不能僅憑被告人自己的陳述,而是一般運用推定的方法。運用推定必須是在有證據證明基礎事實的前提下,運用邏輯和經驗法則,推斷行為人主觀的目的。對推定的事實,被告人可以提供證據予以反駁。
6.行為人主觀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即使借款的實際用途與合同約定用途不符也不宜直接定為合同詐騙罪
在民間借貸案件中,如果被告人主觀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即使借款的實際用途與合同約定用途不符,或者約定的抵押物無法實現抵押債權,也不宜直接以合同詐騙罪處罰。
7.案件定性出現爭議時,首先明確被害人有助于認定案件性質
因案情疑難復雜導致無法直接引用司法解釋相關條款對經濟詐騙案件中的非法占有目的進行認定,必須根據司法解釋精神并結合案件相關證據綜合評定,才能實現對被告人非法占有目的的鎖定。此外,當案件定性出現爭議時,若能首先明確被害人,將有助于認定案件性質。
8.騙租機動車并質押變賣構成合同詐騙罪,質押變賣行為應作為事后處理贓物的行為,不能再以犯罪予以懲處
行為人簽訂租賃合同從對方手中取得車輛使用權,隨后以該機動車作為質押物向他人借款或賣予他人,應構成合同詐騙罪,質押變賣行為應作為事后處理贓物的行為,不能再以犯罪予以懲處。詐騙數額應認定為騙租車輛的價值,不應認定為抵押變賣所得數額或者是兩者之和;租賃車輛的租金應視為犯罪的工具,不能從犯罪數額中扣除。
9.現場等待型自首不適用于客觀上不具備逃走條件的犯罪嫌疑人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條規定了現場等待型自首的條件,即“明知他人報案而在現場等候,抓捕時無拒捕行為,供認犯罪事實的,應當視為自動投案”。對于實踐中現場等待型自首的準確認定,應從自首制度是犯罪嫌疑人犯罪后主動將自己交付國家追訴,從而使犯罪得以及時偵破和審判的本質出發,從主客觀兩個方面對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將自己交付國家追訴的主動性和自愿性進行審查。
10.定點醫療機構騙取醫保資金構成合同詐騙罪——薛友海、馬江華、涪陵博愛醫院合同詐騙案
定點醫療機構與醫療保險事業管理中心簽訂的服務協議在性質上應屬民事合同;其在履行合同過程中采取小病大醫、空掛床位等手段,多開、虛開治療項目和治療費用,騙取醫保資金數額較大的,構成合同詐騙罪
11、事后合同詐騙中事先部分應當計入合同詐騙數額之內
合同履行過程中,行為人在合法占有他人財物時并沒有詐騙的意圖,也沒有采取欺騙手段,但后來其主觀方面發生了變化,意圖非法占有他人財物,采用欺騙手段不歸還原來占有的財物并繼續騙取他人財物,原先占有部分應當計入合同詐騙數額之內。
12.在案關鍵證據存在瑕疵不能得出排他性結論應宣告行為人無罪
據以對被告人定罪的關鍵證據存在暇疵,偵查機關對此不能作出合理解釋,亦不能合理排除被告人不在場證據,依據證據定案之原則,綜合全案證據,尚不能得出排他性、唯一的結論的,應依照疑罪從無之原則,作出證據不足,指控罪名不成立的無罪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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