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6月份楊浦區某建筑材料租賃公司負責人周先生因向客戶追討近230萬元設備的租賃費未果后,起訴到法院。庭審前經法院調解,雙方達成和解和解協議。沒過多久,這個建筑材料租賃部門竟然被自己委托的一家律師事務所告上法庭,成為被告。法院認為,該建筑材料租賃公司雇傭律師打官司,在開庭之前,又擅自與對方達成調解協議,違反了《委托代理合同》中約定的“如進行調解須得到律師的同意”條款,要求對方按比例全額支付31萬余元律師代理費。經雙方商議,湖南某律師事務所將委托方楊浦區一建材租賃部告上法院…
委派律師事務所進行訴訟
在調解結束后,因代理費用釀成糾紛。二月份,楊浦區一家建材租賃公司負責人周先生向客戶追討近230萬元設備租賃費用,委托湖南某律師事務所律師向客戶追索租金、賠償款、違約金、稅費等,并授予律師特別代理權限,委托代理風險代理。被委任律師后,律師事務所指派聶先生代理此案,墊付3.5萬元的訴訟費用。因此,庭前建筑材料租賃部門又與被告客戶公司簽訂了調解協議。接到法院結案通知后,律師才知道,這場官司不必打官司。就律師前期工作而言,建材租賃部只愿支付律師事務所預付的訴訟費用,而拒絕按約定支付代理費。
經商議未果,律師事務所將建筑材料租賃部門告上法庭,請求判決撤銷雙方簽訂的《委托代理合同》,并支付31萬多元的風險代理費。選調是當事人的基本訴訟權利。判決:合同有關約定無效。
審判期間,由原告轉變為被告的建筑材料租賃公司負責人周先生大吃一驚,「當時只是口頭上同意讓律師代理這個案子,后來我把公章交給代理律師全權處理。誰知他們竟然擅自簽訂了代理合同,我們對合同條款一無所知。"周先生說,開庭后,他才看到這份合同,許多條款屬于格式條款,要求全部支付風險代理費用沒有根據,因此請求法院駁回律師事務所的訴訟請求。
法院判決
法庭在審理時認為,當事人自行行使自己的民事訴訟權利,無須征得他人同意,也不受其他與公正原則或行為目的相抵觸的限制。“委托代理合同”規定以某建筑材料租賃公司須經湖南某律師事務所同意,作為行使相應民事訴訟權利的前提條件,違背了民事訴訟法的基本原則和公平原則,因而無效。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五十六條的規定,民事法律行為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從代理合同中綜合考慮雙方的約定,被告的受益情況,原告在代理案件中的付出等因素,遂判決解除原,被告人簽訂的《委托代理合同》,被告建材租賃公司向湖南某律師事務所支付律師代理費80000元,拒絕了原告的其它訴訟。
日前,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該案作出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楊浦區鞍山刑辯律師認為訂立委托代理合同要注意格式條款。民法典調整的社會關系的性質,決定了民法典“公平自愿原則”。依據民事訴訟法有關規定,當事人有權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對自己的民事權利和訴訟權利進行處分,因此,可以自由處分自己的實體權利和訴訟權利,是我國民事訴訟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則之一。
其中明確規定:“如果甲方撤銷合同,或者自己與對方達成調解協議,和解協議等,甲方應根據訴訟標的,按照本合同第三條的計算標準,支付律師費。事實上,被告調解、和解等民事訴訟權利的行使受到嚴格限制。 風險性代理收費風險知道多少。
風險性代理收費:律師事務所根據法律事務處理結果,從委托人取得的財產利益中按約定的金額或比例收取報酬。本案件中,根據合同規定,雙方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已經以一致的意思表示方式確定了案涉合同的目的,被告人委托原告以訴訟方式對債權進行實際清償,而原告從被告得到的實際賠償金額中提取違約金,律師費用作為代理費用和辦案費用,雙方在訂立新的涉外合同時都可以預見到,每一方所能取得的預期收益的具體金額都無法確定,根據案件涉合同,雙方都面臨著訴訟受益效果的風險。
從這一意義上講,不管被告實際獲得多少實際清償額,若因被告在訴訟期間行使了該合同規定的訴訟權利,事實上,雙方都有義務向原告支付全部風險代理費用,這實際上違反了本案雙方當事人為訴訟受益風險共同承擔的初衷,只讓被告一方承擔全部風險,這就使得雙方的權利陷入了嚴重的錯位,具有違反風險的代理服務合同的本質特征及公平性原則。由法庭組織和其他人達成調解協議,其行為有效地減輕了原告的工作負擔。與此同時,考慮到被告和客戶之間順利達成的調解協議是基于原告前期工作的,被告獲得的租金也基本上達到了其訴訟目的。因此,對此案進行綜合評估,最終法院判決支持原告的部分訴訟請求。 上海楊浦區刑事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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