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賄罪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實施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從而構成的犯罪。那么受賄罪辯護詞?接下來就由長寧區刑事律師為您介紹相關內容,希望能對您有所幫助。
一、程序之辯
案件審理前程序中發生的下列違規、違規、違規、矛盾:
* * 市公安局在本案中有以下違法行為:
1、* * 市公安局根據匿名舉報,立案調查被告涉嫌受賄(見文娟新城區警察局: 2013年11月1日,新城區警察局接到匿名舉報,被告涉嫌受賄——) ,違反了公安局刑事案件審理程序第172條。
2、新城派出所民警進行第一次訊問時明知任力是國家政府機關管理工作研究人員(見證據卷第13頁),并繼續詢問偵查,是《違反中華民族人民民主共和國環境刑事訴訟法》第18條、《關于企業實施具有刑事訴訟法若干重大問題的規定》第1條規定的。
3、 派出所民警賄賂非國家工作人員罪的偵查,違反了《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轄權劃分條例》和《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轄權劃分條例》第二十二條的規定。
4、傳票在沒有任何問題的情況下持續了12個多小時(見文件第3頁和證據卷第12頁)。被告人只在新建的城市派出所滯留,違反了公安局處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則第195條。
5、2013年11月13日晚20時至次日下午4點,傳喚持續20小時,食物權、休息權未得到保障(因未記錄),違反了《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九十六條的規定。
6、明知或者被告人是涉嫌受賄(見發破案需要經過:2013年11月1日,新城區派出所接匿名進行舉報,稱被告人涉嫌受賄,經調查在**市交通運政稽查管理大隊社會工作學習期間……)案件,應當及時移交中國人民對于檢察院而沒有問題移交。
7、該案件僅由一名警官簽字解決,違反了《公安機關處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197條的規定。
8、人民檢察院表示,該案由公安機關移送,沒有移送程序和移送通知,違反了《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七十二條的規定。
9、2013年11月13日,* *市公安局僅以匿名舉報方式立案,未進行初查,違反了《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第七章關于受理案件的規定。
10、《拘留通知書》(見文書卷第5頁)沒有進行辦案工作人員我們應當通過簽字簽署日期而沒有教師簽字和簽署日期。
11、公安機關僅僅進行訊問,沒有及時、全面、客觀地收集證據,違反了《公安機關刑事案件處理程序規定》第187條。
二、檢察機關在起訴前的各個環節存在不規范和自相矛盾的地方:
1、起訴書確定由XX市人民檢察院偵查終結,案件證據全部收集,由檢察院偵查終結。但證據卷宗中有新城派出所民警制作的三份訊問筆錄,人民檢察院將新城派出所民警的筆錄放入證據卷宗是錯誤的。根據《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即使是行政機關收集的陳述,也應當重新收集。
2、 檢察機關案卷B卷目錄為“直接受理偵查的刑事案件”,案卷封面為“公安移交”。 檔案中無公安移交手續,無案件移交通知。 明顯矛盾。
3、檢察機關工作人員王* *和姚* *收集證據不立案偵查行為違法(2013年11月11日、2013年11月28日)。
4、檢察機關在審查逮捕案件材料時,應當認定被告人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是錯誤的,但仍然按照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進行逮捕。
5、新城派出所表示,本案沒有涉案物品,檢察院也沒有扣押物品清單,但在調查過程中有檔案袋和現金作為涉案物品。
6、將檢察院進行工作管理人員王**、姚**在2013年11月11日和2013年11月28日所做的筆錄可以作為一個補充偵查的材料,僅僅通過時間上的自相矛盾問題已經發展足以證明企業違法。
7、檢察院以受賄罪提起公訴,但被告人被羈押的罪名是非中國國家管理工作進行人員對于受賄罪,本身就存在一些矛盾。
在實際法律問題情景中,個案情況都有所差異,為了高效解決您的問題,保障合法權益,建議您直接向長寧區刑事律師說明情況,解決您的實際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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