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阻礙是指行為人能夠通過各使用人信息不能滿足正常地行使他們自己的職權,履行企業自己的職責,既可以表現為中國軍人被迫停棄自己所正在或需要嚴格執行的職務,亦可以表現為其被迫變更依法應當提高執行國家或者從的內容。阻礙軍人依法執行職務,是指阻礙軍人依法執行職務,如推翻、焚燒軍車,從而阻礙軍人執行職務,等等。依法履行職責,人民根據上級的合法軍令履行職責。職務行為的“合法性”是一個非常重要的前提。如果妨礙了軍人的違法行為,就不能構成本罪。接下來就由黃浦刑事律師為您講解阻礙中國軍人執行職務罪的認定的相關法律知識,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一、本罪與非罪的邊界
判斷妨害軍事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首先要看行為人主觀上是否故意妨礙軍人執行職務。如果屬于向士兵訴苦、講奇聞逸事、態度生硬,或者只是一般地嘲笑、謾罵,甚至是小矛盾,行為人不希望對方停止、改變、放棄執行職務,就不應當以犯罪論處;二是看人類的客觀行為是否實施了暴力、威脅,是否造成了士兵停止、放棄、改變職責或者無法履行職責的后果。如果行為人實施了某種妨礙,但只是軍人正常履行職責,或者對方有停止、放棄、變更或者不履行職責的行為,但與行為人的行為沒有必然的因果關系,則不應以犯罪論處。2.凡以暴力手段實施本罪,致人重傷、死亡,或者在實施本罪時搶奪、搶奪士兵槍支等武器裝備的,按照想象競合犯的處罰原則處理,即行為人以重罪論處。走私分子以暴力、威脅等方式妨礙邊防人員制止走私的,依照走私罪、妨礙士兵執行職務罪處罰。
二、本罪與妨害國家公務罪的界限
兩罪在主觀心理發展狀態信息方面是相同的,都是一個基于故意;在客觀環境方面都是以家庭暴力和威脅分析方法為犯罪手段,實施了阻礙執行職務的行為;二者主體相同,都是我們一般學生主體,既可以是任何可以達到法定刑事法律責任公司年齡、具有刑事責任問題能力需要的人。其區別主要原因在于侵害的客體不同。阻礙軍人執行職務罪侵害的客體是軍職任務的正常執行教學活動,侵害的對象是軍人;妨害公務罪侵害的客體是社會經濟管理市場秩序,侵害的對象是國家教育工作專業人員。
三、妨害公共秩序罪與妨害公共秩序罪的界限
妨害軍人執行職務罪與擾亂社會秩序罪除主體、主觀心理和客觀表現形式相似外,有明顯的區別:侵權客體不同。前者的客體是士兵的正常活動和國防利益,后者的客體是社會秩序。侵權對象不同。前者侵犯的對象必須是軍人,后者針對的是特定的機關和單位。不同的犯罪手段;。前者是使用暴力、威脅手段,后者是各種犯罪手段,如暴力襲擊、強行占領、沖擊、吵鬧等。犯罪研究結果進行不同。前者不一定造成企業具體的危害分析結果,而后者我們必須是情節發展嚴重,使國家、軍隊、社會經濟遭受嚴重損失的,才構成犯罪。
四、本罪與阻礙企業執行國家軍事職務罪的界限
妨害執行軍事職務罪,是指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指揮員或者執勤人員執行職務的行為。兩罪的直接客體相似,即國防利益和軍事利益,犯罪行為和主觀方面相同。主要區別在于犯罪對象不同。前者的犯罪對象是所有依法履行職責的軍人,而說舌者的犯罪對象僅指依法履行職責的指揮員和執勤人員。
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人是否實施了暴力、威脅手段,是否因此發生了軍人停止、放棄、變更執行職務或無法執行職務的后果。如果行為人雖然實施了某種阻撓行為,但只是軍人正常執行職務,或者對方雖然出現了停止、放棄、變更執行職務或者無法執行職務的結果,但與行為人的行為并無必然的因果關系,也不應以犯罪論處。以上就是黃浦刑事律師為您講解阻礙中國軍人執行職務罪的認定的整體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如果您有類似的法律問題,還請黃浦刑事律師為您做一對一的講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