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收到了很多關于信用卡透支、還款等方面的建議,擔心坐牢、對孩子的影響等,所以如果信用卡在生活中惡意透支,這種行為不會構成犯罪?關于信用卡透支行為靜安刑事律師為您分析承擔相關法律責任的必要性:
信用卡具有透支功能,但透支使用不當且數額較大可能構成刑事犯罪。信用卡持卡人在辦理和使用信用卡時,要注意信用卡的透支額度、還款期限、欠款情況、還款順序(一般銀行會還清手續費、滯納金、利息等銀行費用。先收到還款后,如有剩余再還清本金)。還款時盡量還本金和費用,否則可能會計算復利。持卡人應保持預留聯系方式暢通,以便掌握銀行催收情況,最遲在兩次銀行催收后3個月內還款;否則可能被追究刑事責任。
所謂企業惡意透支,根據《刑法》第196條第二款的規定,是指信用卡的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自己目的,超過國家規定使用限額管理或者相關規定時間期限透支并且經發卡銀行貸款催收后仍不歸還的行為。
良性透支與惡意透支的本質區別在于行為人的主觀差異。 兩者客觀上都造成了透支,但善意透支行為者主觀上具有先用后還透支、利息的意圖,惡意透支行為者透支為自己取透支。 不愿償還或根本無力償還,采取潛逃的形式避免債務。
惡意透支信用卡可能導致信用卡詐騙。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實施信用卡詐騙,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使用進行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提供虛假的身份可以證明騙領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注銷的信用卡;
(三)虛假使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惡意透支的。
前款所稱惡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自己目的,超過國家規定限額管理或者相關規定時間期限透支,并且經發卡銀行貸款催收后仍不歸還的行為。
盜竊銀行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進行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可以定罪處罰。
以上為信用卡惡意透支的相關法律量刑標準。 我們必須在生活中嚴格遵守法律,不做任何法律禁止的事情。 如果您有信用卡還款、民間借貸等相關問題,您可以及時聯系靜安刑事律師解決您當前的困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