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應當通過現場勘查鑒定質量評估機制、立案證據審查機制和偵查訊問程序審查機制來保障偵查階段全面取證的理念。實地調查鑒定質量評價機制是對偵查機關綜合取證行為的正向引導和反向評價。普陀區刑事律師來講講有關的情況。
為了減少偵查階段對口供地依賴,偵查機關應當更加注重證據的全面收集,高質量的現場勘查是全面收集證據的必要條件。因此,對現場勘查取證的質量要進行定性和定量的評價。具體應包括取證主體的適格性、取證的時間、范圍和種類、證據的利用率等。而且如果有必要,還應該參考一下立案率。現場勘查完成后,必要時應當對取得的物證進行司法鑒定。
通過鑒定,不僅可以加深對相應證據的認識,還可以反推現場勘查的質量和效率。但是,偵查階段的鑒定程序也應該在一定的質量評價機制下運行。這個機制要涉及專家意見的主體、時間、規范程度,參考專家意見的重復率和誤差。
如果偵查階段取得的物證質量不符合上述評價機制的標準,偵查機關除了在審查起訴和審判階段被相應的證據規則排除外,還應主動進行審查判斷,以免降低司法效率。立案證據審查機制和偵查訊問程序審查機制是面對口供真實性、合法性的必經程序,但實務規定較為寬泛。
偵查機關應通過主動立案審查機制權衡現有證據材料是否達到立案標準,杜絕因 "有罪推定 "或 "口供優先"觀念導致的立案標準的空洞化。一方面,偵查訊問程序的審查機制是偵查機關審查訊問的執行是否符合新刑事訴訟法的具體要求,如訊問的地點、方式、時間、主體是否合法,全程錄音錄像是否已經完成。
另一方面涉及偵查機關對口供證據質量的內部評價,如對口供證據屬性的評價、訴訟利用率等。由于上述兩種審查機制均涉及內部證據審查,在考察法律部門具體實施審查機制的同時,可以適當增加檢察機關或審判機關的監督程序。
另一方面,口供的評價標準也要從多元化向交流化轉變。口供評價標準由多元化向交流化的轉變,是培養老百姓理性認識口供的必要條件,這就涉及口供在老百姓心目中的價值范疇。在司法操作過程中,應當允許人們對口供有多元化的理解,甚至在有利于審查口供證據的原則中,也應當堅持這種寬容。
即使存在多重理解,但認知理性的缺失仍會導致人們對口供的認知出現對立,使政策制定者難以把握 "主流觀念"來制定指導性的社會政策,甚至釋放出不利于司法機關審查口供證據的錯誤信號,破壞司法獨立原則,增加普通民眾對司法機關反方向的誤解。
于是,“群眾非理性認識→模糊的社會政策→被誤解的司法程序→群眾非理性認識”的錯誤司法理念循環出現。因此,我們應該在允許觀念多樣性的基礎上,加強觀念之間的相互交流,讓普通人非理性的口頭知識通過交流減輕誤解,進而有一個相對理性的改變。
口供的交往評價標準不僅涉及普通人,還涉及普通人與司法行政主體之間。為了貫徹這一評價標準,相對開放和自由化的保障機制非常重要。除特殊情況外,口供評價標準的公開是指司法行政機關應當盡可能公開口供的獲取、固定、調取、質證、認證等過程。
在觀念層面,司法機關已經注意到了讓裁判公開的重要性,社交媒體的快速發展也增加了這種公開的程度。口供評價標準的自由化,就是原則上要允許普通人自由評價口供,也就是公民表達口供價值的自由化。
根據廣義上定義普通公民的方式不同,這種放開也可以分為兩種情況。一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評價自己口供的自由,如刑事辯護權、不被強迫做不利于自己的證言的權利、非法證據排除權等,在很大程度上保障了他們的口供評價自由。
第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外的普通人可以自由評價口供相關信息,任何普通公民都應該可以通過任何形式自由表達自己的態度。當然,對上述自白評價標準的公開化、自由化要有所限制。無論什么媒體,這種公開自由的口供評價都不應該“侵犯司法獨立”。
與此相對應,口供審查程序變更機制也應從司法、科技和人文三個方面展開。程序變革機制是觀念變革機制的鞏固和保證。
普陀區刑事律師提醒大家,如上所述,審查口供的司法觀念轉變機制包括構建偵查階段的綜合證據觀念、公訴階段的相對客觀中立的公訴觀念和審判階段的相對自由的證據觀念。從司法程序觀念的轉變來看,應通過相應的程序變革機制來實現三個階段觀念的轉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