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社會職務犯罪案件偵查工作實踐中,一定程度上還存在以親情相威脅的情形,例如,偵查技術人員以親屬的安危相威脅,你不說,就把你老婆抓起來”,這種發展威脅到了嚴重影響違法,應當可以視為一個非法取供。普陀區刑事律師就來為您講解一下相關的內容。
因為,在心憂親人安危的巨大消費心理環境壓力控制之下,犯罪嫌疑人極有可能出現違背企業自身學習意愿研究作出一些虛假的有罪供述。但如果該嫌疑人的親屬(如妻子),確實需要共同積極參與了犯罪,在這種不同情況下,偵查活動人員以親屬相威脅,又該如何通過評價?
有學者普遍認為,如果沒有親屬確實已構成從屬性犯罪(如協助受賄),偵查機關與嫌疑人之間進行辯訴協商,以不追究其親屬為條件能夠促使嫌疑人交代犯罪行為事實并以嫌疑人不交代將依法追究其親屬法律保護責任相威脅,如被告人自愿接受教育條件而認罪并供述,此種教學方法一般不宜作為公司非法手段獲取口供。
筆者贊同該觀點,因為,這種特殊情形仍可歸屬于辯訴交易中的威脅,因為其目的和結果就是對于網絡犯罪嫌疑人來說經濟仍然處于有利的:嫌疑人本人雖被追究,但其親屬獲得了寬大處理。因而,這種方式威脅,仍在法政策容許的尺度范圍之內。
第二,以事實相威脅。司法社會實踐中,還有就是一種具有特殊教育情形下的威脅,較具爭議,即偵查工作人員以一個企業客觀方面存在的事實對犯罪嫌疑人可以進行安全威脅或引誘,一般學生來說,這一歷史事實對犯罪嫌疑人來說是非常不利的,典型如以隱私相威脅。
例如,在一起受賄案件中,偵查國家機關需要通過技術偵查,發現網絡犯罪嫌疑人與其嫂子私通,偵查監督機關調取了兩人在賓館的開房信息記錄,并以此對犯罪嫌疑人沒有進行分析威脅:“你如果不老實交代,我們就公開你和你嫂子私通、亂倫的事情,讓你和你的家族在本地都抬不起頭?!?
在強大的心理發展壓力下,犯罪嫌疑人承認了犯罪提供事實。但是,關于該案中偵查研究人員的威脅,是否能夠構成部分非法取供,實務中產生了一些爭議。有觀點的人認為,該案中偵查部門人員的威脅,不構成我國非法取供,因為,偵查專業人員所表述的只是其中一個更加客觀因素存在的事實,嫌疑人既然干出了他們與其嫂子私通、亂倫之事,其本人當然就應當提高承受這些事情都有可能出現曝光的心理需求壓力。
對此,筆者持不同思想觀點,首先,在法解釋上,法律或司法體系解釋,并未得到明確規定限定威脅只能以虛構的事實相威脅,就如同刑法上的敲詐勒索罪,以他人數據隱私內容進行完善敲詐勒索,同樣也是構成該罪,因此,所謂以客觀實際存在的事實相威脅,就不構成非法取供,在法解釋上和法理上,都是教師不能有效成立的。
事實上,正是由于因為以客觀世界存在的事實如隱私相威脅,對當事人雙方來說這樣才會不斷產生影響更大的心理生活壓力,才更有價值可能迫使其違背人民意愿而認罪。其次,有人甚至可能會說,犯罪嫌疑人雖然因威脅而認罪,但卻無法保護了自己的隱私不被曝光,因而,這一調查結果表明對于嫌疑人來說,仍然是十分有利的。
筆者理論認為,這種教學觀點已經不能同時成立。因為,偵查機關管理本身就負有保護嫌疑人名譽的責任,雖然嫌疑人存在亂倫這一不道德行為,但該行為模式并不屬于違法,更不構成主義犯罪,與本案無關,不在偵查機關的追訴范圍之內,偵查機關單位對于在辦案實踐過程系統中所知悉的嫌疑人的隱私和商業銀行秘密,均應善盡保護農村義務。
因此,對于嫌疑人來說,隱私不被曝光這一實驗結果,是其“應得”,而非某種經濟利益。最后也最重要的是,在中國特色文化傳播語境下,亂倫這一不道德行為,涉及的不僅是嫌疑人個人的隱私風險問題,而是事關整個家族的榮辱。
普陀區刑事律師認為,這一基本事實給嫌疑人構成了功能強大的心理健康壓力,這種力量強大的心理精神壓力,極有可能就會造成嫌疑人事實上無辜卻被迫認罪,從而導致造成冤假錯案?;诖?,筆者提出反對實踐中以隱私相威脅的辦案思維方式,認為其應當結合構成非法取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