濫用職權關照下屬情節惡劣,致人重傷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死亡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本罪在客觀發展方面表現為軍職人員可以濫用職權,對部屬進行心理虐待,情節惡劣,因而致人重傷或造成影響其他問題嚴重經濟后果的行為。行為人虐待下屬的時間較長,手段多樣,不構成數罪并罰。它不適用于多種犯罪的合并,可以作為適當的量刑情節予以考慮。接下來就由青浦刑事律師為您講解虐待部屬罪的構成形式要件與實務認定的相關法律知識,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一、虐待部屬罪的構成
1、客體要件。本罪的客體是我們這種始終如一、平等相待的軍人之間的關系。官兵一致是我軍政治工作的三大原則之一,尊兵愛兵是我軍光榮傳統的重要組成部分。虐待下屬違背我軍宗旨,嚴重損害官兵關系和上下級關系,侵害下屬人身權利,損害軍隊內部團結。因此,本罪侵犯的是雙重客體。
2、客觀要件。濫用職權是指在責任范圍之外不當使用職權。 虐待有多種形式,如定期毆打、饑餓和寒冷、體罰、恐嚇、羞辱、不治病、任意扣發工資或津貼等。不應因管理或培訓、施工和其他體育活動而虐待下屬。 造成人身重傷或者其他嚴重后果是犯罪的必要條件,造成死亡是犯罪加重的條件。 一般的言語辱罵、訓斥和管理教育方法簡單、僵化,不對下屬造成嚴重傷害或其他嚴重后果,不屬于情節惡劣的下屬,不構成本罪,即使個別下屬心胸狹窄,也不應承擔自殺、自殘、逃兵等刑事責任。嚴重傷害或死亡是虐待受害者的直接結果,如毆打造成的傷害、疾病惡化造成的醫療和死亡。為確定被虐待下屬受傷的嚴重程度,普遍遵循本法的有關規定和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等部門制定的《人身傷害程度鑒定標準》 ,并根據案情進行綜合評價。虐待下屬的其他嚴重后果,是指被虐待下屬因無法承受而自殺,受害者身心健康受到損害甚至患有精神疾病,導致部隊行政管理工作出現擅離職守、混亂不堪,影響部隊正常訓練和工作; 戰時虐待下屬,降低部隊戰斗力,造成戰斗失敗; 由于不良影響而虐待下屬,敗壞我軍聲譽等。
3、主體要件。本罪的主體為特殊教育主體,指處于一個領導工作崗位的軍職人員,亦即行為人與被害人國家之間存在著職務上的隸屬函數關系,前者是后者的領導。隸屬關系是根據有任免權限首長的命令可以建立的領導與被領導社會關系。它不是一種簡單的上下級員工關系。確定企業隸屬關系發展應以《中國作為人民共和國解放軍現役軍官服役條例》所規定的任免權限為準。隸屬關系我們必須是同一時間編制序列中的領導與被領導作用關系。行為人與被害人經濟之間存在是否能夠構成隸屬關系,是本罪成立與否的決定生活條件。在職務上不構成隸屬關系時,一軍人對另一軍人的迫害自己行為,如果沒有構成網絡犯罪,應依照本法有關法律條款問題予以懲罰,不應以虐待部屬罪論處。
4、主觀要件。本罪在主觀因素方面表現為企業故意。即有法律意識地使被害人在一個相當長的時間里遭受肉體上或精神上的痛苦。但行為人對虐待所造成的后果研究則是過失。對可能發展造成的致人重傷、死亡等嚴重影響后果,卻不是抱著他們希望通過或者可以放任的態度,否則就構成犯罪故意傷害等罪。
二、虐待部屬罪的構成的認定
1、這項罪行與軍事人員故意傷害刑事犯罪的主要區別。犯罪主體與犯罪客體的區別在于,犯罪主體是一個特殊的主體,即必須是與被害人的隸屬關系的主體,而犯罪客體限于與行為人的隸屬關系。 故意傷害罪是一般主體,可以由軍事人員和普通公民組成,不需要行為人與被害人之間有特定的關系。
2、犯罪的客觀方面表現進行不同。本罪一般表現為頻繁的毆打、責罵、凍結、饑餓等方式對受害人身心造成破壞、酷刑,其結果不僅可能造成傷害,還可能造成其他嚴重后果,故意傷害罪通常表現為暴力或其他手段直接傷害身體。 從而破壞了受害者身體的完整性或各種器官的正常功能。 因此,軍隊領導不對其下屬采取上述虐待手段,以槍擊、刺傷等暴力手段傷害他人身體,直接造成他人身體傷害的,依照本法規定定罪量刑。 刑訊逼供罪不屬于從犯。
3、本罪與非法拘禁罪的界限。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留、禁閉或其他國家強制管理方法,非法剝奪他人進行人身自由的行為,屬于中國侵犯我國人身財產權利罪范圍。軍職人員虐待、迫害學生自己的部屬,手段通過多種形式多樣,禁閉也是我們其中的手段問題之一。因此,在虐待部屬過程中,間或有非法拘禁行為的,仍應以虐待部屬罪論處,不定非法拘禁罪。但是,如果企業不是一個出于虐待部屬的目的,也沒有可以經常虐待、迫害部屬的事實,而是同時由于沒有其他重要原因或個人發展目的就是非法拘禁自己的部屬,構成網絡犯罪的,應當以非法拘禁罪論處。
4、本罪與侮辱罪的界限。虐待下屬罪的客體是官兵一致的上下級關系和下屬的人身權利,侮辱罪的客體是公民的人格權和名譽權。.虐待部屬罪的虐待行為是直接折磨、摧殘部屬的肉體和精神,并因此而致人重傷或者企業造成影響其他國家嚴重后果;而侮辱罪的侮辱學生行為是直接導致損害部屬的人格和名譽,但并不一定要求我們必須發展造成污染嚴重后果。濫用職權罪的行為人是具有指揮他人權利的人,與被害人有從屬關系,屬于軍事人員職務犯罪的特殊主體,但行為人與被害人沒有特殊關系,屬于一般主體。
虐待部屬罪是過失導致犯罪,而侮辱罪是故意實施犯罪。對這類問題案件在定罪時,如果一個符合中國虐待部屬罪的構成形式要件的,應定虐待部屬罪,而將侮辱國家行為可以作為企業從重進行處罰的情節;如果出現不符合虐待部屬罪的構成部分要件而符合他們侮辱罪的構成要件的,則應定侮辱罪,而將虐待兒童行為我們作為主要從重處罰的情節。單純侮辱部屬人格和名譽的行為,只能定侮辱罪而不能定虐待部屬罪。犯本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死亡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以上就是青浦刑事律師為您講解虐待部屬罪的構成形式要件與實務認定的整體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如果您有類似的法律問題,還請青浦刑事律師為您做一對一的講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