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內容:對于服刑的一個時間的計算問題,我們需要注意的就是關于一些其他行為能否算進去關于服刑的時間呢?那么對于取保階段呢?下文將會詳細分析,對你有所幫助。
留所服刑執行方式在對罪犯改造過程中起到了積極作用,彌補了監獄改造機關司法資源的不足,節約了在罪犯交付執行活動中的人力和財力,為罪犯家屬探視及感化教育提供了便利條件。但實踐中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視的問題,一是留所服刑的范圍擴大化、甚至出現違法留服,增加了看守所的負擔;二是看守所忽視對留所服刑罪犯的嚴格管理,利用罪犯管理罪犯,造成看守所通風漏氣、傳遞信件,混關混押,甚至形成牢頭獄霸,不利于刑事訴訟的順利進行和對已決犯的教育改造。
1、盡管保候審期限十二個月期滿后必須變更強制措施,但是并不一定要收監,如果收監則意味著法院將會判決實刑;
2、取保階段的時間,未被羈押限制人身自由,故不能折抵服刑時間;
3、法院宣判時間不定,一般不會太久。
留所服刑存在問題主要表現在:
1、審判機關遲延執行罪犯的留所問題。
某些罪犯在判決生效后,余刑在1年以上,但由于法院遲延將執行通知書送達看守所,導致該類罪犯的余刑在一年以下,造成不適當的留所服刑。
2、看守所不愿交付執行罪犯的留所問題。
余刑在一年以上經濟條件較好的已決犯,因在看守所高消費,看守所處于經濟效益考慮,不愿交付執行或為了照顧關系而不交付執行,造成留所服刑。
3、勞改機關拒收罪犯的留所問題。勞改機關為追求企業效益而對看守所送交的老弱病殘罪犯拒收,造成違法留所服刑。
4、罪犯鉆法律空子留所服刑。
余刑在一年以上另幾個月的罪犯,一審后上訴,待二審有結果時,余刑已不足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