靜安律師指出,對于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在沒有特別約定的情況下,不能簡單地采用法定共有人來確定。在同居期間,是按照各自的所得各自擁有還是有條件的共同所有,如何處理同居期間共同購置的財產等問題,還需要司法實踐繼續探索,因此這次暫未作規定,留待以后專門制定新的司法解釋。因在本次司法解釋清理過程中,《關于同居案件的若干意見》已全部廢止,相關規定不再直接引用。然而,在新的司法解釋尚未頒布之前,有關條文中規定的精神可參照,如《意見》第8條規定的"具體分割財產時,應當照顧婦女、兒童的利益,要考慮到財產的實際情況和雙方的過錯程度,妥善分割"。例如,在同居生活期間,根據《意見》第10條第12條所規定的精神,共同取得的財產,可根據各自的出資額確定。在同居期間共同生產、生活而形成的債權、債務,可以作為共同債權債務處理。若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間患有嚴重疾病,無法治愈的,分割財產時,應給予適當照顧。
人民法院受理解除同居關系的案件,大多是為了解決基于同居關系的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糾紛。雖然人民法院不再受理解除同居關系的問題,但當事人可以根據普通民事案件審理同居關系引發的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糾紛。同居期間,由于雙方共同生活,有收入或共同購買財產,雙方同居關系終止時,需要明確雙方所有財產,相關糾紛屬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圍,無爭議。然而,如何處理非常復雜。根據法律規定,《民法典》只規定了婚姻確認無效或者撤銷后同居期間取得的財產處理,即“同居期間取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按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民法典》沒有明確規定其他同居期間的財產處理。如上所述。雙方無配偶身份關系,無法像保護合法婚姻一樣處理。
關于同居期間所生子女的撫養問題。《民法典》第 1071 條規定,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不直接撫養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應當負擔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撫養費。可見,非婚生子女與父母間具有法定的權利義務關系,對于同居關系所生的非婚生子女撫養問題,理應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案件范圍。因此,本條第 2 款保留了《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的相關規定。對于該非婚生子女具有確定由哪一方直接撫養發生爭議的,可以根據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則,比照離婚時子女撫養的原則進行處理。 上海刑事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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