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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熄火后手剎被他人松動致人死亡如何判

日期:2022-04-11 關鍵詞:未,熄火,后手,剎,被,他人,松動,致人,死亡,

  云南省丘北縣人民法院審理云南省丘北縣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宗秀勇犯過失致人死亡罪一案,于2021年6月20日作出(2020)云2626刑初210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宣判后,原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胡光仙、胡光選、胡光會、胡光彩、胡光躍、代某3,原審被告人宗秀勇、原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陳某1服判未上訴,原審刑事附帶民事判決的民事判決部分已發生法律效力。刑事部分云南省丘北縣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文山州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高麗華出庭履行職務,原審被告人宗秀勇及其指定辯護人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原判認定:2020年1月25日9時許,被告人宗秀勇駕駛云H×××××號小型轎車載著女朋友胡某、胡某的孩子代某1、代某2及自己女兒宗庭共五人由廣南縣珠琳鎮經八新線駛往丘北縣方向。12時許行駛至八新線K151+800m小水塘村附近下坡路段處時,宗秀勇在車輛啟動狀態下,拉起駐車制動手把,停車下車后準備到路邊解小便。宗秀勇下車后,車上人員松開駐車制動手把,隨后車輛向前滑行駛出道路有效路面,并沿道路南側邊坡翻滾而下,造成胡某、代某1、代某2三人受傷送醫院搶救無效于當日死亡,宗庭受重傷的后果。另查明,被害人胡某與代某3于2020年1月23日登記離婚,雙方約定代某1、代某2由代某3撫養教育,事故發生前胡某去探望兩個小孩,并計劃把兩個小孩帶出去玩幾天。代某1、代某2生前與代某3在共同居住生活,并就讀于當地白泥塘小學。本案事故發生后,被告人宗秀勇墊付代某1、代某2喪葬費50000元,墊付尸體運輸費10600元。墊付40000元費用給胡某家屬。本案肇事車輛車主登記為陳某1,陳某1于2018年7月份將車輛賣給被告人宗秀勇并交付管理使用,未辦理過戶手續。

  原審法院認為,過失行為與死亡或者重傷結果存在刑法上的因果關系時才能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或者過失致人重傷罪。本案中,被告人宗秀勇駕駛機動車在省道陡坡路段臨時停車并下車方便,停車時車輛未熄火,后駐車制動手柄被人為松動,致使車輛前溜向西南方向移動最終駛出道路,翻滾墜落,造成車上人員三死一重傷的后果。并經事故成因鑒定證實,在發生事故時,車輛駐車制動手柄處于拉起狀態,被告人宗秀勇下車后,駐車制動手柄被人為松動,造成車輛前溜駛出路面并墜落。案發前被告人宗秀勇選擇省道陡坡路段臨時停車且車輛未熄火的行為極易引發交通事故,其對自己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后果應當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對事故的發生主觀上存在過失,但在車上仍有其他成年人照管孩子的情況下,被告人宗秀勇下車后對駐車制動手柄會被人為松動這一情況主觀上無法預見。因人為松動駐車制動手柄這一行為的介入,與被告人宗秀勇下車前實施的行為共同作用下最終導致事故的發生。依據事故成因鑒定并結合其他在案證據,不能充分證實該起事故系哪個行為所致,在無法確定被告人宗秀勇下車前實施的行為與本案死傷結果具備刑法上的因果關系的情況下,對被告人宗秀勇的行為苛責于刑罰,有違刑法罪刑法定的原則。故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宗秀勇犯過失致人死亡罪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應當宣告被告人宗秀勇無罪。

  原審法院根據查明的事實和采信的證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之規定,判決:1.被告人宗秀勇無罪;2.由被告人宗秀勇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代某3各種經濟損失299556.4元;3.由被告人宗秀勇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胡光仙、胡光選、胡光會、胡光彩、胡光躍各種經濟損失134778.2元;4.駁回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代某3、胡光仙、胡光選、胡光會、胡光彩、胡光躍的其他訴訟請求。

  宣判后,云南省丘北縣人民檢察院提出以下抗訴意見:

  一審對被告人宗秀勇過失致人死亡案判決被告人宗秀勇無罪錯誤。被告人宗秀勇選擇省道陡坡彎道路段臨時停車且在車輛未熄火的情況下離開車輛,隨后其所駕駛的車輛前溜滑至公路外翻滾墜落,造成車內人員三死一重傷的嚴重后果,宗秀勇作為車輛駕駛員,應負有確保車輛在整個行駛過程中都安全的義務,但其卻在行駛途中在陡坡彎道停車、車輛未熄火未采取安全措施的情況下離開車輛、看到小孩趴在手剎位置玩未制止,作為經過正規考試取得駕駛資格的駕駛員,應當預見到以上種種行為均可能導致出現安全事故,但其卻輕信能夠避免,最終導致三死一重傷的嚴重后果,宗秀勇的行為已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應當以過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刑事責任。

  另外,一審法院將整個案件事實分為兩個階段來評價不當,本案事實是一個整體,整個危險狀態都是宗秀勇造成的。刑法上的因果關系,對于兩個行為造成一個結果,首先要看介入的行為是不是意外,本案代某2出事前就趴在駐車制動手柄旁玩,且代某2平日就比較頑皮,宗秀勇作為駕駛員,應該預見代某2有動手柄的可能性,所以不屬于意外。其次要看介入因素是否能單獨引發后果。本案中,如果宗秀勇能按照《駕駛員操作規程》規范停車,人為松動駐車制動手柄并不會導致車輛前溜引發三死一重傷的嚴重后果,故即使有人為松動駐車制動手柄的行為存在,也不能阻斷宗秀勇違反規定停車的行為與三死一重傷的嚴重后果間的因果關系,因此,宗秀勇下車前實施的行為與本案死傷結果具備刑法上的因果關系。

  云南省文山壯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檢察院支持了云南省丘北縣人民檢察院的抗訴意見,提出相同的支持抗訴意見及出庭意見。并提出本案系過失犯罪,被告人宗秀勇認罪認罰,事故發生后積極送醫,在醫院等候并報警,具有自首情節,建議判處2年以上3年以下有期徒刑,可適用緩刑的量刑建議。

  原審被告人宗秀勇對丘北縣人民檢察院的抗訴及文山州人民檢察院的支持抗訴意見無異議,認為其的行為已構成犯罪,并簽署了認罪認罰具結書自愿認罪認罰,同意檢察機關的量刑建議,請求法庭對其從輕處罰。

  上海知名刑事律師提出本案無法確定被告人宗秀勇下車前實施的行為與死傷結果具備刑法上的因果關系,宗秀勇不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原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判決被告人宗秀勇無罪正確,請二審法院維持原判的辯護意見。
 

未熄火后手剎被他人松動致人死亡如何判
 

  經審理查明:2020年1月25日9時許,原審被告人宗秀勇駕駛云H×××××號小型轎車載著女朋友胡某、胡某的孩子代某1、代某2及自己女兒宗庭共五人由廣南縣珠琳鎮經八新線駛往丘北縣方向。12時許行駛至八新線K151+800m小水塘村附近下坡路段處時,宗秀勇未按規定停車,在車輛未熄火狀態下,拉起駐車制動手柄停下車后獨自一人準備到路邊解小便,這時代某2趴在駐車制動手柄旁動玩手柄,宗秀勇未制止,宗秀勇在車輛可能會發生危險的情況下仍然下車離開,隨后車輛向前滑行駛出道路有效路面,并沿道路南側邊坡翻滾而下,造成胡某、代某1、代某2三人受傷送醫院搶救無效于當日死亡,宗庭受重傷的后果。經鑒定,宗秀勇下車后,駐車制動手柄被人為松動,造成車輛前溜駛出道路,翻滾墜落。案發后,原審被告人宗秀勇賠償了被害人家屬部分經濟損失。

  上海知名刑事律師上述事實,有下列證據予以證實:

  1.接處警登記表、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到案情況,證實2020年1月25日15時36分,丘北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接到廣南縣交通警察大隊電話轉警稱:2020年1月25日13時48分,廣南縣交通警察大隊珠琳中隊接珠琳鎮中心衛生院電話報案:在八新線廣南縣與丘北縣交界處有一輛轎車翻車,當事人已送到珠琳衛生院搶救,現已死亡2人、受傷2人,請出警處理。接警后,丘北縣交通警察大隊民警趕到現場和珠琳衛生院調查處理。被告人宗秀勇在現場等候處理。經調查,宗秀勇涉嫌過失致人死亡,因此,丘北縣交通警察大隊將該案移交丘北縣公安局刑事偵查大隊進行辦理,2020年1月27日丘北縣公安局對本案立案偵查。

  2.駕駛人信息查詢結果單、機動車信息查詢結果單,證實被告人宗秀勇準駕車型為C1E,肇事車輛云H×××××所有人為陳某1,檢驗有效期至2020年7月31日。

  3.扣押決定書、扣押清單,證實公安機關將云H×××××肇事車輛扣押。

  4.死亡醫學證明,證實胡某死亡時間為2020年1月25日13時50分,代某2死亡時間為2020年1月25日13時30分。

  5.胡某離婚材料,證實胡某與代某3于2020年1月23日登記離婚。雙方約定代某1、代某2由代某3撫養教育。

  6.血樣提取登記表,證實2020年1月25日18時0分,公安機關對被告人宗秀勇的血樣提取送檢。

  7.事故現場勘驗筆錄、辨認筆錄及照片,證實案發現場位于丘北縣處。被告人宗秀勇對其停車的地點、下車走到車體后排的地點、車輛滑行的方向、車輛駛離路面的位置、翻下邊坡的位置以及肇事車輛進行了辨認確認。

  8.鑒定意見及通知書,證實經鑒定(1)被告人宗秀勇血樣定性檢驗未檢測出乙醇;(2)胡某因交通事故致胸腔臟器損傷而死亡;(3)代某1、代某2因交通事故致顱腦損傷而死亡;(4)宗庭的損傷評定為重傷一級;(5)云H×××××號車在發生事故時,駐車制動手柄處于拉起狀態,駕駛員宗秀勇下車后,駐車制動手柄被人為松動,造成車輛前溜,車輛向西南方向移動,最終駛出道路,翻滾墜落;(6)該車發生事故時轉向系功能有效,制動系功能有效,行駛系功能有效,未檢見該車的機械故障。鑒定意見已告知相關當事人,未提出異議。

  9.證人證言

  (1)證人姚某的證言,證實其是廣南縣珠琳衛生院醫生,事故傷者是2020年1月25日12時50分送到衛生院,后其得知駕駛員沒有報警,其就幫他打電話報警了。

  (2)證人殷某、張某、宗某、陳某2的證言,證實2020年1月25日早上9時許,殷某、宗秀勇、張某、宗某等人到丘北玩,宗秀勇駕駛云H×××××小車載著胡某、代某1、代某2、宗庭在張某駕駛的車后面駛往丘北,11時許,殷某坐在張某的車上接到宗秀勇用宗庭的電話打來說翻車了,殷某、張某等人才知道他開的車翻了,殷某、張某等人就掉頭回去找到他們送去醫院搶救。案發時下著小雨的。事后聽宗秀勇說當時他把車停在路邊下去解手,停的路段是下坡路段,胡某的小孩代某2在車內玩耍弄著手剎,車就往前面走沖下坡了。死者胡某是宗秀勇的女朋友,代某1、代某2是胡某的小孩,宗庭是宗秀勇的女兒。云H×××××小型轎車是陳某1賣給宗秀勇的。宗某證實代某2比較調皮一點,比較好動。

  (3)證人陳某1證言,證實宗秀勇是其舅,2020年1月25日,其與殷某等人坐張某的車去丘北玩,在途中殷某接到宗秀勇的電話說車輛翻下坡了,其等人就掉頭回去搶救傷者,事后聽宗秀勇說當時是他停車下去解手,車停在下坡路段,代某2在車內玩耍把手剎放下,車就往前面沖下山坡了。案發當時是下著碎米雪的。云H×××××肇事車輛登記在其名下,2018年7月其將車賣給宗秀勇,沒有售車協議,也沒有過戶,宗秀勇是分期付款給其的。

  (4)證人代某3的證言,證實其與胡某于2020年1月23日登記離婚。雙方約定代某1、代某2由其撫養教育。胡某不會開車,也沒有駕駛證。代某2有點調皮愛動,其以前開車時代某2在車上也愛亂動開關,如開車窗。

  10.原審被告人宗秀勇的供述,2020年1月25日早上,其一家子人準備到丘北普者黑玩,其駕駛云H×××××車載著女兒宗庭和女朋友胡某及她女兒代某1、兒子代某2在后面,姐夫張某駕駛一輛寶駿730在前面往丘北方向行駛。當時胡某坐副駕駛位,代某1坐副駕駛位后面的位置,代某2坐后排的中間位置,宗庭坐駕駛位后面的位置。因為天氣冷,又下著雨,車窗都是關著的,代某2要開天窗,其不讓,還用右手拐了他一下,代某2生氣趴在車輛手剎位置,車輛到達事故地點時,其下車解手,將車子靠邊停在廣南至丘北方向的右邊路面上,那里是個左轉彎下坡,坡度不算太陡,其開著右轉燈,把手剎拉起來,拉手剎的時候響了三聲,手剎拉起十厘米左右,擋位掛在空擋上,車子停穩了,車子沒有熄火,其下車后走到左后門的車窗玻璃那里就看到代某2趴在手剎那里玩手剎,隨即聽見胡某大喊車走了,車就朝坡下面滑去,其追上去用雙手去抓橫梁,但抓不住,車就沖下去翻停在坡腳,車上的四個人都甩出來躺在坡上。事故發生后其撿到女兒宗庭的手機撥打派出所電話報警,他們叫打中隊的電話,但中隊電話無法接通,其就打母親殷某的電話叫他們的車子來搶救。后來是衛生院的醫生報的警。云H×××××車是陳某1賣給其的,沒有賣車協議,是貸款車,其每月要還1910元的貸款,其從2018年7月份開始使用,沒有過戶,車況是好的,手剎也是好的,放手剎的時候輕輕一按就放下了。其是2015年左右考得C1駕駛證的。其認識胡某的時候,代某2經常坐這輛車,車上各種開關他都會去按,按的時候我們都說他,他有點調皮翻得。當天胡某、宗庭、代某1有點暈車,狀態不好。案發當時車窗玻璃都是關著的,還沒有下雨。當時胡某坐在副駕駛位是系著安全帶的,后排的三個小孩沒有系安全帶。其停車沒有把手剎拉到位是其自己疏忽大意,平時已經養成手剎只拉到第二、三扣的習慣,想著不會出什么事情。其在學駕駛證時已經學過《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及《駕駛員操作規范》,停車是有規定的,因其自己疏忽大意,沒有按照正常的操作規范停車,造成三死一傷的事故,這與其有直接的關系。

  11.認罪認罰具結書,證實被告人宗秀勇自愿簽署了認罪認罰具結書,對其犯罪事實認罪認罰。

  12.社區矯正評估調查意見書,證實經對在原審被告人宗秀勇進行社區矯正評估,對其可適用社區矯正。

  13.機動車強制保險單正副本兩張及快遞單復印件一張,證實云H×××××肇事車輛車主登記為陳某1,但保險單留的電話號碼是宗秀勇的。

  14.微信轉賬還車貸記錄八張,證實云H×××××肇事車輛在發生事故前車主陳某1已賣給宗秀勇的事實。

  15.戶口證明、前科證明、網上查詢證明,證實本案被害人的身份情況及被告人宗秀勇的身份情況,宗秀勇無違法犯罪記錄,不是網上在逃人員。

  上列證據經一、二審庭審舉證、質證,證據來源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證據間能相互形成鎖鏈,能夠證明本案事實,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原審被告人宗秀勇作為車輛駕駛員,應確保車輛和車上人員的安全,但其卻違反規定停車且離開車輛,導致發生三人死亡,一人重傷的嚴重后果,其行為已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應依法懲處。關于檢察機關提出原審被告人宗秀勇的行為已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一審判決宗秀勇無罪錯誤抗訴意見以及辯護人提出本案無法確定宗秀勇下車前實施的行為與死傷結果具備刑法上的因果關系,其不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的辯護意見。經查,原審被告人宗秀勇作為車輛的駕駛員,負有確保車輛和車上人員安全的義務,其在駕車行駛過程中,在陡坡路段停車,且在車輛未熄火的狀態下下車離開,將車輛及車上人員的安全置于危險狀態,其下車時明知代某2趴在駐車制動手柄處玩制動手柄,也知道代某2會按車上的各種開關,上海知名刑事律師其當時已經預見到可能會發生危險,但卻輕信能夠避免,最終導致車輛前溜出公路墜落,造成車上人員胡某、代某1、代某2三人死亡,宗庭受重傷的嚴重后果。對于兩個行為造成一個結果的,首先看介入的行為是否屬意外。本案代某2出事前就趴在駐車制動手柄旁玩,宗秀勇明知代某2平時乘車就會亂動車上各種開關,其作為駕駛員,應該預見代某2有松動駐車制動手柄的可能,所以駐車制動手柄被松動并不屬于意外;其次是看介入因素能否單獨引發后果。本案中,宗秀勇經過學習考試合格獲得駕駛資質,其知道停車規定,如其能嚴格按規定停車,人為松動駐車制動手柄并不會導致車輛前溜引發后果。故本案中,宗秀勇的過失行為與本案死傷結果之間已具備刑法上的因果關系,其行為符合過失致人死亡的構成要件,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檢察機關提出宗秀勇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的抗訴意見成立,本院予以采納。辯護人提出無法確定被告人宗秀勇下車前實施的行為與死傷結果具備刑法上的因果關系,宗秀勇不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的辯護意見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納。原審被告人宗秀勇系過失犯罪,具有自首情節,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對其減輕、從寬處罰。

  其案發后賠償了被害人家屬部分經濟損失,可酌情從輕處罰。綜合以上量刑情節,并經評估對宗秀勇適用緩刑對所居住社區無重大不良影響,本院決定對被告人宗秀勇減輕處罰并適用緩刑。檢察機關的量刑建議適當,本院予以采納。原判附帶民事部分判決已生效且并無不當,本院予以確認。

  原判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審判程序合法。但適用法律錯誤,判決宗秀勇無罪錯誤,本院依法予以糾正。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第一款、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經本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判決如下:

  一、撤銷丘北縣人民法院(2020)云2626刑初210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第一項。即:被告人宗秀勇無罪。

  二、原審被告人宗秀勇犯過失致人死亡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零六個月,緩刑三年。(緩刑考驗期自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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