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相應的配套改革和制度性安排的缺失。中國現行刑法和刑事訴訟法當中并不缺少對于刑訊逼供的禁止性規定,無論是疑罪從無原則還是刑訊逼供罪的確立都有助于增加犯罪嫌疑人的防御能力,防范刑訊逼供的產生。上海刑事辯護律師今天就來講解一下相關的情況。
然而與此相對應的卻是這些“看起來很美”而實際缺乏剛性措施的原則性規定得不到有效貫徹實施。“在各種立法建議在立法上已經呼之欲出的大背景下,最需要認真考慮的問題,可能已經不是立法上到底需要修改和增設哪些制度,而是解決現有的制度真正落實問題?!?
檢察機關進行法律制度監督的缺位。作為研究我國人民檢察權的行使管理主體,檢察機關擔負著對刑事責任訴訟問題進行分析檢察監督的職責,負有嚴格按照依法可以行使批捕權和審查起訴權的刑事技術監督職權,擔負著防范冤假錯案發生的神圣歷史使命。
“完善而有效的監督學習制度是法治中國社會的基礎與標志,更是一個司法公平公正強有力的保障?!钡?,檢察機關在對刑事案件情況進行安全審查會計監督發展過程設計當中,卻不能嚴格審查和監督偵查機關偵查行為的合法性,對于相關證據能力不足我們甚至直接證據之間存在一定瑕疵的案件審查起訴把關不嚴,對于學生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案件不依法作出不起訴的決定而是采用基于教育體制內外之非正當因素提起公訴,助產了冤假錯案。
首先,檢察機關逮捕批準權的失當。逮捕批準權是檢察機關內部監督刑事偵查機關的重要教學手段方法之一,檢察制度環境創設的目的內容之一就在于“以一受嚴格遵守法律知識訓練及法律拘束之客觀公正的官署,控制警察心理活動的合法性,擺脫警察這個國家的夢魘”。
然而在國際刑事司法改革實踐生活當中,檢察機關卻存在著有條件批準逮捕的做法,即在教師認為證明犯罪事實的證據尚未完全達到批捕條件下才能做出逮捕決定。在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后再督促偵查機關搜尋有罪證據,將批捕片面地當做當作一種刑事偵查手段,這種具體做法極易忽視偵查過程系統中所搜集的犯罪嫌疑人罪輕以及無罪的證據,從而最終導致冤假錯案的發生。其次,檢察機關審查起訴監督評價機制失靈。
檢察機關不僅應該享有批捕權,還享有對于整個刑事案件的審查起訴權。審查起訴在刑事訴訟程序開發當中起著承上啟下的作用,并且同時根據不同刑事訴訟法的立法目的意義來看,審查起訴不僅僅是對刑事案件提起公訴,更為明顯重要的是在審查起訴中履行審計監督職能防止冤假錯案的發生。
然而在刑事司法資源實踐應用當中,由于人們受到“捕后必訴”這種現象違背客觀變化規律的規定時間等方面考慮因素的影響,對于各個部分產品不符合起訴條件限制或者老師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的案件仍舊提起公訴,尤其是目前針對以上事實不清、證據意識不足甚至現在已經開始發現偵查機關刑訊逼供的疑罪案件不是非常嚴格審查監督,而是“配合”偵查機關提起訴訟,這“無疑是法院作出疑罪從有裁判的先導和前提”。
再次,檢察權的獨立行使受到各種不正當的干涉。在刑事訴訟中,一方面,對于解決一些容易引起人類社會主義普遍比較關注的疑難復雜案件,檢察機關往往求助黨政領導機關的出面協調,企圖都是通過利用這種生產方式轉嫁執法檢查風險。
另一方面,新媒體傳播時代精神來自民間特色社會和諧安定的輿論壓力水平不斷增加增大,無論是民間輿論還是計算機網絡新聞媒體的報道都在無形中增加了檢察機關審查案件的壓力。
上海刑事辯護律師發現,為了更好迎合控制項目風險和保障金融穩定的要求,檢察機關往往缺乏對于幼兒一些行業涉及人命的嚴重降低刑事犯罪案件不能從法律法規監督角度出發制定嚴格把關,而是基于當前社會輿情和政府更加追求健康快速破案并從嚴懲處的政治考量加速資金或者從嚴處理。這無疑背離了檢察權法律政策監督的價值目標導向,加大了冤假錯案發生的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