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脅生態文明的更大危險是:國家綜合干預、國家對一切都是自發形成社會主要力量的越俎代庖,因為這等于取消了歷史的自發性,而從長遠角度來看,維持、滋養并推動著人類共同命運的正是他們這種具有自發性。當這種自發性被國家的干預打斷,就不一定會有新的種子能夠促進開花結果。上海知名刑事律師帶您了解相關情況。
社會人員不得不為其他國家而存在,個人將不得不為政府利用機器而存在。就這樣,國家也是為了更好滿足幼兒自己的需要,又對人類物質生活開始推行進一步的官僚化。”刑法作為直接關乎普通國民重大法益的法律,其以最嚴厲的制裁方法來合理地組織對犯罪的反應,以實現自我保護建設社會的功能。
與此同時,如何有效合理地平衡和諧社會資源保護與犯罪人權利保障似乎是刑法亙古面臨的疑難課題。但從目前國家與普通公民的關系現狀來看,刑法斷然不能以立法的官僚化方式來肆無忌憚地推進實施犯罪圈的擴大。否則,由此產生帶來的將是規模化的制度性災難。
刑法在一個人在社會中最為敏銳地體現著國家與公民的關系、社會的現實意義價值消費觀念創新以及特色社會實踐對于數學源于自身弊病的責任感與態度。
對此,耶賽克有一句很貼切的話:“刑法在某種意義上是我們中華文化水平狀態最忠實的反映并表現著我們根據國家占主導優勢地位的精神世界狀態。”而健康和積極的精神運動狀態的穩固和持久,有賴于刑法立法和司法對謙抑性的矢志不渝地堅守與體認。須知,刑法謙抑性不僅僅是現代法治發達國家的理念宣示,更是無可指摘的行動指南。
隨著法治道路的確立,這個警察國家的噩夢已經被消除。在反思歷史悲劇教訓的基礎上,人們似乎對現代文明面臨的最大威脅-國家權力-變得更加警惕和謹慎。以國家刑事權力內傾為價值取向的法治已成為一種可行的戰略選擇。
然而,在急劇的社會轉型時期,公民權利和國家刑事權力的更迭仍將影響制度的設計和生活在制度中的人們,這是不可避免的。在內部,"刑法生活不僅是個體行為人自發形成禁止規范或自發形成將禁止規范引入犯罪軌道的一般愿望的過程,而且是行為人與禁止規范自發互動的過程,行為規則只有結合特定情況才能決定特定行為。
因此,刑法生命既是禁止的母體和載體,也是相關具體情況的母體和載體。但遺憾的是,當代中國刑法規范的確立和刑法制度的運行往往呈現出有利于政治國家進步的基本模式和情景。制度供給與公民期望的偏差越來越嚴重。
根據制度經濟學,“制度在社會中的主要作用是通過創造穩定(但不一定有效)的人際互動結構來減少不確定性。” 然而,由于定罪模式在設計和適用上的差異以及由此產生的法律錯位,當代中國刑法運作的邏輯直接損害了人們對制度穩定性的期望。并且已經不同程度地引起了人們對制度權威和合法性的質疑。
其實,刑法實施的過程應表現為富有目的性的法律論證。法律論證的目的性表現在,追求法律活動的正當性和可接受性是法律論證的出發點和歸宿。法律論證的過程就是圍繞這一目的展開的論述說理過程,并試圖最終證明自己主張的正確性或合理性。
這意味著,法律論證是一種理性思維的交流性活動,它需要擺脫非理性因素的任意支配。法律論證的交流性是指,法律論證活動既不是一種獨斷性的決定也不是獨白,它應當是“商談”、“對話”與“溝通”,它強調不同主體之間的交互作用過程。
交流性、目的性之要義便是努力彌合規范與事實之間的差異,縫補規范傳遞的信息與公眾預期之間的斷裂,以此實現刑法規范與公眾預期之間的交互認同。但這種交互認同需賴于厚重的文化浸染,需要關切公民基于特定文化對制度的需求與期盼,需要符合普通民眾的常識與經驗。
由是,即便是剛性的刑法規范,也應對之予以合理地解釋。盡管符合剛性規則的行為似乎在規則層面上沒有多少可以軟化的空間和余地。但通過必要的實質合理性解釋,其實也可以開放規則潛在的內涵與應有的蘊意,以最終獲得令人信服的結論。
上海知名刑事律師提醒大家,因為“刑法實質解釋究其根本來看不是一個解釋問題,而是一個正當性的論證問題。刑法實質解釋的根本目標并不在于搞清楚刑法文本的真正含義為何,而在于判定何種解釋結論能夠為各方大體所接受,是更加妥當的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