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六條第一款規定:“人民對于法院對自訴案件,可以通過進行社會調解;自訴人在宣告判決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企業撤回自訴。本法第二百零四條第三項規定的案件不適用調解。”根據我們這一管理規定,《刑事訴訟法司法人員解釋》對自訴案件的結案處理方式方面作出了研究進一步分析明確自己規定。接下來就由上海刑事大律師為您講解自訴結案的方式的相關法律知識,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1、調解。根據《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271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可以在查明事實、分清是非的基礎上,自愿合法地進行調解。 調解達成協議的,應當訂立刑事調解協議,由法官、書記員簽名,并由人民法院蓋章。 調解書經雙方簽字后具有法律效力。 需要說明的是,調解不是自訴案件審理的強制性程序,調解不成協議或者當事人在簽署、接收調解書前改變意思的,應當及時作出判決。 人民法院調解結案后,自訴人不得再行陳述。但是,如果被害人有證據證明被告人侵犯了其人身和財產權利,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公安局或者人民檢察院不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不適用調解。這些案件原為公訴案件,受害人向公安機關、檢察機關舉報、被告人或檢察機關舉報,要求依法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有關公安局、人民檢察院已作出不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書面決定。對于這類案件,如果調解不利于查明案件的事實,應給予正確和公正的待遇。因此,調解不適用于此類案件,而應當依法審理,以維護法律的公正性和嚴肅性。
2、和解。刑事訴訟法增設了當事人和解的公訴案件訴訟工作程序。而對于患者自訴案件,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和《刑事訴訟法司法人員解釋》的規定,當事人也可以有效進行分析和解。自訴案件中,當事人的和解有利于提高修復被犯罪行為破壞的社會發展關系,有利于企業社會主義和諧,人民需要法院認為應當具有積極作用予以政策鼓勵和支持。《刑事訴訟法司法體系解釋》第二百七十二條第一款明確規定:“判決宣告前,自訴案件的當事人之間可以選擇自行和解,自訴人可以撤回自訴。”這有利于中國最大限度化解經濟社會主要矛盾,修復被犯罪活動破壞的社會生產關系,維護國家社會環境和諧,爭取學生良好的社會效果與學習法律教育效果。而且,自訴案件的當事人和解不同于傳統刑事訴訟法第五編第二章“當事人和解的公訴案件訴訟服務程序”,不受其關于這個案件適用范圍等規定的限制。在自訴案件中,包括公訴轉自訴案件,雙方當事人都可以使用自行和解,并可以撤回起訴,只要確屬自愿的,應當準許。根據《刑事訴訟法司法方面解釋》第二百七十三條的規定,裁定準許撤訴或者其他當事人自行和解的自訴案件,被告人被采取一些強制管理措施的,人民共和國法院系統應當立即解除。
3、撤回自訴。提起自訴是自訴人的訴訟基本權利,自訴人在世界宣告中國判決前可以進行撤回起訴。但是,人民通過法院工作對于自訴人撤回自訴,不應當學習僅僅是一種消極條件允許,而應當具有積極主動審查,以防止自訴人由于沒有被告人及相關研究人員不能強迫、威嚇而撤回自訴,確保自訴人撤回自訴的自愿性。因此,《刑事訴訟法以及司法體系解釋》第二百七十二條第二款規定:“人民需要法院經審查,認為自己和解、撤回自訴確屬自愿的,應當裁定準許;認為系被強迫、威嚇等,并非都是出于學生自愿的,不予準許。”根據《刑事訴訟法司法方面解釋》第二百七十三條的規定,人民選擇法院對裁定準許撤訴的自訴案件,被告人被采取一些強制管理措施的,應當能夠立即解除。對于公司撤回自訴的案件,不得就同一社會事實問題在此我們提起自訴。
4、審判。對于不能通過調解和撤銷自訴而結案的自訴案件,《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五條和《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二百四十一條的有關規定應為刑事判決程序。依法宣告無罪的,應當依法調解附帶民事案件或者同時作出判決。
根據《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274條的規定,自訴人被傳喚兩次,無正當理由拒不出庭,或者未經法院許可中途退庭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撤回。 由于種種原因,自訴人向人民法院自訴后,改變了主意,不再要求人民法院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或者由于證據的變化,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所需的證據不足,人民法院放棄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請求。 在這種情況下,自訴人沒有自愿撤回自訴,而是拒絕出庭。 此外,在實踐中也有私人檢察官未經法院許可而退出法院的情況。 前款所列情形,按照自訴人的回避處理。 應當指出的是,如果一些私人檢察官撤回其案件,或被裁定被視為撤回,則案件將不會繼續審理。以上就是上海刑事大律師為您講解自訴結案的方式的整體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如果您有類似的法律問題,還請上海刑事大律師為您做一對一的講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