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刑事律師咨詢:集資詐騙罪是什么?上海非法集資罪代理律師通過實際案例,為你講解集資詐騙罪的相關法律知識,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案件詳情】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檢察院以滬靜檢金融刑訴〔2019〕254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楊勇春犯集資詐騙罪。被告人楊勇春于2013年注冊成立墅升公司并擔任法定代表人。2016年起,楊勇春租借上海市靜安區恒豐北路XXX號XXX室作為辦公室,謊稱經營房產項目,以年化15-24%的高息為誘餌,并提供空頭支票作為擔保,通過與投資人簽訂合作協議和借條的方式,騙取不特定社會公眾資金。
2017年10月,楊勇春無法兌付本息并關閉公司。經司法審計,2016年10月至2017年10月,楊勇春騙取社會公眾資金人民幣(以下幣種均為“人民幣”)300余萬元,造成投資人損失280余萬元,除30余萬元用于個人借貸外,其余錢款去向不明。
【法院判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和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楊勇春犯集資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罰金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向本院繳納。)
二、責令退賠違法所得,發還各被害人。
【律師分析】被告人楊勇春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集資詐騙罪,依法應予懲處。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楊勇春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依法從輕處罰
【知識補充】集資詐騙罪是什么?集資詐騙罪是非法集資罪的一種。那么什么叫非法集資罪?非法集資罪并不是一個獨立的罪名,一切符合非法集資罪基本特征的行為,即違反法律、法規,通過不正當的渠道,向社會公眾或者集體募集資金,都有可能被認定為非法集資罪。
通常來講,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律依據,向社會公眾(包括單位和個人)吸收資金的行為,同時具備下列條件的,很大可能被認定為非法集資。
第一、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準或者借用合法經營的形式吸收資金;
第二、通過媒體、推介會、傳單、手機短信等途徑向社會公開宣傳;
第三、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股權等方式還本付息或者給付回報;
第四、向社會公眾,即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
當然,上海集資罪案件代理律師說,非法集資罪除了高發的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和集資詐騙罪外還包括了許多其他犯罪類型。一般情況下只要是違反法律規定向不特定公眾募集資金的行為都有可能被認定為非法集資罪。點擊集資詐騙罪,了解更多關于集資詐騙罪的知識。如果還有其他疑問,不妨點擊在線咨詢,與我們實時溝通在線免費法律咨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