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駕入刑后,行為人就同一個醉駕行為,可能會同時受到行政處罰和刑事處罰。雙重規制各司其職,發揮不同功能,從而編織出對具有廣泛危害性的醉駕行為的嚴密法網,但在實際操作中仍存有需要完善的漏洞。
本文從醉駕的行政法與刑法規制現狀入手,從應然狀態看出實然狀態所存在的行政處罰與刑事處罰銜接上的問題,并對其原因進行分析,提出立法、執法、司法方面相應的完善路徑,旨在形成長效科學的醉駕治理機制。
上海醉駕的行政處罰與刑事處罰律師咨詢
《刑法修正案(八)》頒布后《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正,表明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修正是對《刑法修正案(八)》中醉駕行為規制的相應銜接。
修改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刪除了對醉酒后駕駛機動車的拘留和罰款的處罰。對醉駕行為人處以拘役并處罰金的刑事處罰,而不再對其實施行政拘留并處以罰款。
由此,依據我國現行法律法規,對一個醉駕行為的行政處罰與刑事處罰過程應當是: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醉駕行為人約束至酒醒,對其處以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的行政處罰,并及時將案件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法院則依據《刑法》以及相關司法解釋,對于成立危險駕駛罪的,處以1-6個月的拘役,并根據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是否造成實際損害、認罪悔罪態度等情況,確定與主刑相適應的罰金數額。
對于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法院不予定罪處罰以及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法院免予刑事處罰的,法院及時移送行政執法機關,由行政執法機關處以相應的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