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本案中別墅被妻子偷買,并辦理過戶登記,丈夫在無奈之下提起訴訟,要求法院撤銷房產局的過戶登記,結果一審、二審都敗訴,怎么一回事?
【案例回放】
殷某和妻子李某感情不好,2005雙方協議將位于南京市某區的一套登記在殷某名下的別墅歸女兒,待女兒年滿18周歲過戶給女兒,作為女兒的陪嫁。可是令殷某萬萬沒想到,在2010年初,李某竟然偷偷拿走了殷某的房產證、土地證和身份證,帶上一份委托書,來到本市一家房產中介公司,將別墅掛出。當年底,李某和別人簽訂房屋中介買賣合同,售價410萬元。因房產交易必須本人到場,2010年12月,她與一名與殷某長相及其相似的男子,到本市房管局辦理了過戶手續。事后發現這人是冒充的。妻子拿到錢以后就人間蒸發了。殷某無奈,滿懷希望的提起訴訟要求法院撤銷房產局的過戶登記,卻不料某區法院一審判殷某敗訴。“明明是我的房子,為什么法院不能撤銷過戶手續?”殷某無論如何也想不明白。殷某不服,提起上訴,本市中院二審又判他敗訴。
根據《物權法》第106條有明確規定,如果房產是善意取得,房管局的過戶手續就不能撤銷。盡管在房管局時,李某沒有提交固定的格式合同,但由于有房管局設計的審批表,有雙方的簽名、交易內容、交易價格等信息,符合合同的格式,可以認為是合同,這個過戶手續是有效的。
【法律鏈接】:《物權法》第106條第一款規定:“無處分權人將不動產或者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所有權人有權追回;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讓人取得該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1)受讓人受讓該動產或不動產時是善意的;(2)以合理的價格轉讓;(3)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已經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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